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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7381號令修正公布第5、8、9、15、19、25、26、28、29、31、35、37條條文;刪除第21、3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2.
  • 法務部 104.08.07 法律決字第10403509940號函
  • 如自然人之住(居)所、通信聯絡地址等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具有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功能及作用者,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指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前述資料應符合同法第19條規定;另工商行號資料有涉及負責人(自然人)部分,若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依其他法律辦理,但就未規定部分仍有前述法律適用
3.
  • 法務部 102.07.04 法律字第102035042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依據該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4.
  • 法務部 100.03.30 法律字第1000002151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利用個人資料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為特別規定,公務機關自得提供之。是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公開事項雖有部分屬個人資料,但法律已明定應公開,自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5.
  • (廢) 經濟部 99.12.15 經商字第09902392970號函
  • 商業、合夥人、或有債權債務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文件,均得閱覽及抄錄,惟若有商業登記法第26條但書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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