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經濟部 105.09.26 經商字第10500077610號函
- 登記文件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2.
- 法務部 104.08.07 法律決字第10403509940號函
- 如自然人之住(居)所、通信聯絡地址等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具有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功能及作用者,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指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前述資料應符合同法第19條規定;另工商行號資料有涉及負責人(自然人)部分,若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依其他法律辦理,但就未規定部分仍有前述法律適用
3.
- 法務部 102.07.04 法律字第102035042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依據該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4.
- 法務部 100.03.30 法律字第1000002151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利用個人資料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為特別規定,公務機關自得提供之。是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公開事項雖有部分屬個人資料,但法律已明定應公開,自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5.
- (廢) 經濟部 99.12.15 經商字第09902392970號函
- 商業、合夥人、或有債權債務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文件,均得閱覽及抄錄,惟若有商業登記法第26條但書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8.08 北市法二字第8920570500號函
- 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提供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僅屬資訊之公開,並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應不屬行政處分,而依法核准商號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則應屬行政處分,得參考行政程序法為處理
7.
- 法務部 86.02.25 (86)法律決字第05513號函
-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擬將涉有風險問題而終止合約之特約商店基本資料,傳送與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建檔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