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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法務部 108.02.13 法律字第10803501690號函
  • 政黨倘已依政黨法規定完成法人登記,機關對其作成裁罰處分並合法送達後,其即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至政黨負責人及其他選任人員,因屬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故並非上開罰鍰處分義務人,惟政黨負責人如符合行政執行法對其有關之執行行為規定,於此範圍內,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對政黨之負責人為該當執行行為
2.
  • 法務部 105.05.04 法律字第10503504510號函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實質調查結果,認定未經公司登記為負責人之人係實際負責人,應認其亦屬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所稱公司之負責人,以符合該款落實公法上金錢債權實現之本旨
3.
4.
  • 法務部 104.04.16 法律決字第1040350454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3、17、24、26條、強制執行法第25條、公司法第8、84條規定參照,清算人職務僅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對公司營運情形及資產、資金流向等事項未必知悉,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是否限制出境,除應考量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外,亦應考量履行義務是否為職務範圍內事項,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5.
  •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18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4條、公司法第27條規定參照,代表法人股東行使董事職務之自然人,是否為行政執行法所謂「法人之負責人」疑義,考量拘提、管收及限制住居涉及人身自由剝奪及遷徙自由限制,對於適用對象自應從嚴解釋,並參酌司法實務見解,採否定說,法務部認為可資贊同
6.
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0.31 行執法字第102310030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各分署執行人員於具體個案,命監察人報告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時,除應注意命報告事項是否屬監察人職務內容及責任範圍外,對該監察人依法限制住居、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事由,亦應符合比例原則,以避免權力濫用
8.
  • 法務部 102.10.31 法律字第102035111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20條規定參照,執行機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地址,應符合上述規定,又對於受調查之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予執行機關,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8.02 行執法字第1023100247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4、26條、強制執行法第25條等規定參照,喪失資格或解任之負責人如符合拘提、管收法定要件時,原則上分署即可向管轄法院聲請拘提、管收,至於該負責人離職後如另對於義務人經營管理有實質影響力者,則可援引為認定屬「執行必要範圍」證據資料,以強化聲請理由
1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6.14 行執法字第10200531320號函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行政執行法第17、24、26條等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行政執行分署於核定拍賣條件時,如記載「該專有部分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必須承買拍賣標的全部權利範圍」,與上述規定及實務見解意旨未合;另義務人公司自行解散而由股東選任律師擔任清算人,或義務人公司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由移送機關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擔任清算人,該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如有無正當理由不到或為虛偽的報告情形時,行政執行分署得限制其出境
11.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840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23、24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12.
1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01.07 行執一字第1006000005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參考辦理事項清單」所列辦理事項係例示性質,為各處辦理案件參考,惟各處為執行行為時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注意比例原則適用,如清單未列而案件進行時認有辦理必要及效益事項,仍得依職權為之
14.
  • 法務部 99.05.31 法律字第0999023336號函
  •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於解散後且未經合法完結清算之前,因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因此,公司之負責人仍依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等規定,負有報告財產及履行債務…等義務
15.
16.
17.
  • 法務部 93.06.17 法律字第0930022066號函
  • 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聲請解釋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8條、第23條規定案,檢送法務部補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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