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08.07 法制字第1120252230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為審酌基隆市政府提報「基隆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12.07.27 法制字第1120252164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之意見
3.
- 法務部 110.03.08 法制字第1100250368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乙案之意見
4.
- 法務部 109.01.21 法制字第1090250115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5.
- 法務部 107.02.14 法律字第10703502330號書函
- 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然而因即時強制之方法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行政執行法第37條至第40條更規定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
6.
- 內政部 104.10.19 內授消字第1040437149號函
-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權責劃定警戒區後,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執行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然上開執行機關尚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
7.
- 法務部 101.06.14 法律決字第1010010744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37條至第40條等規定參照,對於意圖自殺情形,具體個案是否符合得予管束要件,應考量比例原則,依個案事實由行政機關審認
8.
- 法務部 97.06.12 法律決字第0970017987號書函
- 關於清除人員進入他人占有之國有土地,僅需經由該土地之鐵門圍籬進入施工,因圍籬前後均屬國有土地,因此並無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之適用問題
9.
- 內政部 97.02.22 內授消字第0970821146號函
- 有關各級政府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始實施各項災害應變之管制措施,惟各級政府仍得依法逕予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或即時強制
10.
- 法務部 95.05.29 法律字第0950020418號書函
- 關於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沒入設施或機具疑義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7 北市法一字第09431008300號函
-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基於消防救災需求,發布命令設置消防通道並賦予民眾不得停車之義務,乃為維護公共安全所需,得引該條為之,至違反該行政法上義務時,則援引行政執行法踐行執行程序
12.
- 法務部 93.11.24 法律決字第0930040297號書函
-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等適用疑義乙案
13.
- 法務部 91.10.08 法律字第0910039713號函
- 行政機關可否對不在戶之空屋、空地孳生源執行清除疑義乙案
14.
- 司法院 89.10.21 (89)院台參字第24718號函
-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及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5.
- 內政部 64.12.03 台內營字第657633號函
- 第一則不適用建築法之地區經勘查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審酌其情節,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處理,而其鄰地之所有人亦得依民法第七九五條行使權利,惟執行單位究由何單位負責一案,請依本部64.09.24邀集各有關單位會商結論辦理第二則為建造執照之基地,經地方法院公告及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不得為繼續建築之處分,其原執照應否撒銷乙案,敬請惠示卓見,請查照
16.
- 內政部 64.12.03 台內營字第660134號函
- 關於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17.
- 內政部 64.06.06 台內營字第634409號函
- 貴局建議提高乙等建築師設計及監造工程造價限額新台幣六、八○○、○○○元乙案,經核尚屬合理,應予照淮
18.
- 內政部 64.06.06 台內營字第635206號函
- 台北縣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建築物、凡不在都市計畫地區內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所指定之實施地區範圍內者,其建蔽率如以百分之七十,計算較都市計畫地區內住宅區之建蔽高,是否違反淡水平原管制之原意,應請貴府再予研酌
19.
- 內政部 64.06.05 台內營字第635460號函
- 貴市陽明山地區因都市計畫情形特殊,可否適用「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乙案,應請貴府視實際情形,本於職權逕自核辦
20.
- 內政部 64.06.05 台內營字第640857號函
- 合法房屋一樓平台(即二樓陽台之垂直投影部份)可否准予加砌窗台並加裝玻璃窗乙案,請貴省、市政府研提具體意見以憑參辦
21.
- 內政部 64.06.05 台內營字第633620號函
- 台中市東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設計圖樣核與規定不合,請查照
22.
- 內政部 64.06.05 台內營字第633851號函
- 建築法適用地區以外地區且非為供公眾使用或公有之建築物經勘查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時,可否比照建築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處理乙案,函請 查照
23.
- 司法行政部 50.01.19 (50)台函參字第303號函
- 第一則義務人無資力納付執行之金額,或經反覆科罰仍不能達到目的時,可對之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第二則本條所舉危害情形,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且須非為本條所列各項處分即別作他途可循時,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