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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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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2.14 法律字第10703502330號書函
  • 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然而因即時強制之方法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行政執行法第37條至第40條更規定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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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4.10.19 內授消字第1040437149號函
  •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權責劃定警戒區後,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執行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然上開執行機關尚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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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64.12.03 台內營字第657633號函
  • 第一則不適用建築法之地區經勘查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審酌其情節,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處理,而其鄰地之所有人亦得依民法第七九五條行使權利,惟執行單位究由何單位負責一案,請依本部64.09.24邀集各有關單位會商結論辦理第二則為建造執照之基地,經地方法院公告及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不得為繼續建築之處分,其原執照應否撒銷乙案,敬請惠示卓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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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64.06.06 台內營字第635206號函
  • 台北縣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建築物、凡不在都市計畫地區內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所指定之實施地區範圍內者,其建蔽率如以百分之七十,計算較都市計畫地區內住宅區之建蔽高,是否違反淡水平原管制之原意,應請貴府再予研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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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64.06.05 台內營字第633851號函
  • 建築法適用地區以外地區且非為供公眾使用或公有之建築物經勘查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時,可否比照建築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處理乙案,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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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行政部 50.01.19 (50)台函參字第303號函
  • 第一則義務人無資力納付執行之金額,或經反覆科罰仍不能達到目的時,可對之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第二則本條所舉危害情形,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且須非為本條所列各項處分即別作他途可循時,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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