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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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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2.14 法律字第10703502330號書函
  • 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然而因即時強制之方法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行政執行法第37條至第40條更規定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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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消防署 106.08.17 消署護字第1060700138號函
  • 如住宅內有需緊急救護送醫之緊急傷病患,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於必要範圍內破壞門窗,強行進入住宅執行緊急救護;若住宅外之防火巷等處所有需緊急救護送醫之緊急傷病患,需借道而遭屋主抗拒時,則須依個案具體情形綜合評估強制借道及繞道何者對緊急傷病患較為有利後,採取適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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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4.10.19 內授消字第1040437149號函
  •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權責劃定警戒區後,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執行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然上開執行機關尚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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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9.03 法律字第10203508980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主管機關得強制調查違規案件,倘土地所有權人拒絕配合調查證據,主管機關自不得強行進入該私人土地調查,惟若依所查事實及證據足以證明違規事實存在者,仍得據以裁處行政罰,並應於裁處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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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10.01 法律字第1010310807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6~40條參照,即時強制方法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一般要件外,更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故主管機關如為調查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嫌疑處所,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得否施以即時強制,仍須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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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84.04.22 (84)法律字第8930號函
  • 一關於其行為是否為行政執行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稱之「妨害公安」,之行為宜由主管機關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事審酌認定之。 二其行為如屬「妨害公安之行為」,是否為行政執行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非侵入不能制止者」之情形,宜由主管機關按執行當時之實際情況,本於比例原則審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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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80.05.30 (80)法律字第08144號函
  • 查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應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檢查。」又違反上開規定拒絕檢查者,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其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再者,違反上述法令上義務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該管行政官署尚且得處以罰鍰;至於直接強制處分,非具備同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要件,不得為之。此外,建築法及消防法並無得用強制力檢查之明文,尚難逕依該法運用強制力實現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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