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4.10.19 內授消字第1040437149號函
-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權責劃定警戒區後,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執行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然上開執行機關尚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10.19 環署廢字第1040080495號函
- 有關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回收、清除、處理」之範疇,故地方主管機關不得依該規定委託區公所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工作
3.
- 財政部 104.04.13 台財促字第10425505270號函
- 核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並非為促參法所規範之主辦機關,除有該法第5條第3項規定經主辦機關委託辦理之情形外,其主辦之公共建設計畫不適用促參法
4.
- 法務部 104.03.26 法制字第104025050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4條修正條文乙案」之意見
5.
- 法務部 103.09.24 法律字第10303511090號函
- 法務部就「地方制度法修正施行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不適用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說明
6.
- 教育部 103.07.18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68434B號令
- 令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8條第1項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有關鄉(鎮、市)得興辦幼兒園之規定
7.
- 教育部 103.06.05 臺教授國字第1030042607號函
- 103.01.29修正地方制度法增訂第83-2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地方自治團體,審酌幼照法第8條規定意旨,地方自治團體為得興辦幼兒園之主體,待前述修正規定施行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得興辦幼兒園
8.
- 法務部 103.04.02 法律字第1030350265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57、58、83-2、83-8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如地方縣政府改制直轄市,原山地鄉改制後,地方自治團體主體、名稱及自治權限等與改制前均有所不同,但實際行政區域人口、面積、機關組設及員額等,與改制前並無不同,如得由原已連任二屆之鄉長再任改制後區長,是否與上述等規定立法意旨相符,因涉及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函令規定解釋適用與修法立法意旨探究,宜由內政部本諸職權依法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