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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工務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5821號令修正公布第28-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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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11.01 法律字第10703515350號函
  • 建築師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如認係屬行政罰之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本應自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違規行為終了時似係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前,則裁處權時效,應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之日起算
3.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0756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2項規定參照,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3年,又裁罰權時效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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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內政部 97.05.26 台內營字第0970803905號函
  • 第一則有關營造業停業期間複查換證部份,依據營造業法第20、21條規定,營造業停業應辦理註記,而申請複查部份,得於營造業申請復業時一併辦理第二則有關違反建築師法第26條規定之建築師,應依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違反第4條或第26條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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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6.06.21 法律字第0960015313號函
  • 關於建築物因樓梯未依建築技術規則第36條規定設置扶手,致民眾於93年間不慎失足摔落致死,惟查該建築物於86年間領有使用執照,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係發生於86年間,因處罰構成要件係違法行為本身,自不得將意外事件之查處認定為行為結果之發生,而因法律未特別規定裁處權時效,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係發生於86年間,可否適用學說上之「失權理論」而不予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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