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8.03.14 內授消字第10808216881號函
- 緩降機管理權人固有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惟若緩降機下降空間障礙非管理權人單獨所能排除,且稽查機關已請大樓所有權人統一協調溝通改進者,即難以管理權人未依限改善為由予以處分
2.
- 內政部消防署 105.07.14 消署危字第1051110616號函
- 核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後,應如何執行消防安全檢查之疑義
3.
- 法務部 105.01.13 法制字第10502500670號函
- 自治條例關於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輕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規定,如罰鍰上下限均已超過法律所定上下限,是否有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無效之虞,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衡酌之
4.
- 內政部 104.10.12 內授消字第1040823515號函
- 關於免設置放水型撒水頭之場所範圍、對消防設備裝置檢修人員之裁罰累加計算期間、以蠟燭進行薪火相傳或祈福儀式是否屬明火表演、藝文音樂展演空間、醫療院所核磁共振攝影室、變更為托兒所等場所應適用何種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高層建築物開挖地下室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與緊急廣播設備連動時之適宜設置方式、密閉乾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得否使用向下型撒水頭等執法疑義
5.
- 內政部消防署 103.12.30 消署預字第1031118575號函
-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如逾期申報消防安全設備,得比照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就受限期改善之數區分所有權人為一個逾期不改善之罰鍰處分
6.
- 內政部 99.08.12 內授消字第0990823963號函
- 有關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
7.
- 法務部 85.05.22 (85)法律決字第12351號函
- 有關具公共安全經斷電後留下危險物品等屬私有物之處置宜視該物之屬性,而為不同之處理至於該物之屬物為何,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