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消防署 105.11.04 消署管字第1050013031號函
- 颱風期間,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或指定水域以限制或禁止民眾、船舶進入或通行,並公告周知,違反者則依據同法第39條規定逕予開罰
2.
- 內政部消防署 105.11.03 消署管字第1051400842號函
-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所稱搜救所生費用之繳納,係課予違反規定之相對人負擔費用之義務,其性質與同法第39條規定之罰鍰不同,並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3.
- 內政部 104.10.19 內授消字第1040437149號函
-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權責劃定警戒區後,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執行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然上開執行機關尚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
4.
- 內政部 101.01.09 內授消字第1000826902號函
- 有關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警戒區內之作業漁船或未成年人,主管機關應分別向何對象處以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所列罰鍰之疑義
5.
- 內政部 100.03.17 內授消字第1000822021號函
- 各級政府於災害來臨期間,固負有執行災害搶救之任務,然天然災害所致之私人財產損害仍屬不可抗力因素,除確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外,各級政府並無國家賠償之責。
6.
- 內政部 99.05.18 內授消字第0990096158號函
-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7.
- 內政部 98.03.16 內授消字第0980042246號函
- 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工會非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徵調對象,如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償,不無爭議;惟可請上揭顧問公司或工會推薦名單後再行徵調,或以締結行政契約的方式委託進行鑑定事宜,方為妥適
8.
- 內政部 97.10.02 內授消字第0970823964號函
- 漁船船主僱用大陸漁工,應負對其之管理、安置責任,故颱風期間如無促其離去警戒區域,拒絕其上岸安置者,則依災害防救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9.
- 內政部 97.02.22 內授消字第0970821146號函
- 有關各級政府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始實施各項災害應變之管制措施,惟各級政府仍得依法逕予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或即時強制
10.
- 內政部 96.12.21 內授消字第0960826398號函
- 為應變情事,琉球鄉海域進行港口管制,應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及指揮相關機關辦理處分及措施,並以其政府機關名義為之,其進行管制之作為應依災害狀況及程度之審查衡量之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02 簽見
- 本案強制拆除房屋,係因地震後,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執行拆除,屬災害防救法第31條所為處置,並非因人民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而由主管機關代為履行,故防災之處置所需費用,應由政府負擔,似不得向所有人求償
12.
- 內政部 91.07.29 內授消字第0910002613號函
- 協助救災徵用、徵調或命保管救災器具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