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教育部 99.12.28 臺法字第0990224086B號令
-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教育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02 簽見
-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意旨,基於法律授權制定之市法規與該授權之法律發生牴觸者應屬無效。又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第17條第1項但書規定,現任校長連任任期屆滿後將於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不經遴選延長至退休止,惟該條項既與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違,自不宜再行援用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15 簽見
-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之準用範圍,依文義解釋,應限於遴選程序及方式等與遴選有關之事項,是關於籌備處主任之地位、身份與資格等非關遴選事務之事項,似難認可比照校長之相關規定辦理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0 簽見
- 本案該校長雖主張其非依「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遴選辦法」第8條規定續任,而係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遴選,惟其選出方式雖略有不同,然其任期確為連任無疑,故要難謂其現任係屬新任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2.01 簽見
- 本案倘若依所涉條例之立法目的及規範計畫,可認為其擬將籌備處主任之地位、身份、資格,與校長等同視之,並得一併準用關於校長之相關規定,而漏未規定者,似亦非不可類推適用校長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