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文化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481號令修正公布第41、99條條文
1.
  •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11.02.21 文資蹟字第1113001942號函
  • 古蹟指定具公益目的,非純粹授予建造物所有人利益,是以指定古蹟審議程序啟動,可區分依申請與由主管機關職權發動,而其後進行審議程序並無差別,且於審議程序進行後,縱原申請人撤回申請,原進行審議程序並不停止或失效,亦不生中斷程序進行之效果,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至程序終結
2.
  • 文化部 108.10.0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0569號
  • 主管機關因個人或團體提報古蹟、歷史建築等辦理列冊追蹤,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經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評估其潛在價值,作成列冊與否之決定,均屬為職權,並不受提報人提報內容拘束,則現場勘查或訪查時相關資料係屬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應以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為原則
3.
4.
5.
6.
7.
8.
9.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