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11.02.21 文資蹟字第1113001942號函
- 古蹟指定具公益目的,非純粹授予建造物所有人利益,是以指定古蹟審議程序啟動,可區分依申請與由主管機關職權發動,而其後進行審議程序並無差別,且於審議程序進行後,縱原申請人撤回申請,原進行審議程序並不停止或失效,亦不生中斷程序進行之效果,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至程序終結
2.
- 文化部 108.10.0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0569號
- 主管機關因個人或團體提報古蹟、歷史建築等辦理列冊追蹤,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經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評估其潛在價值,作成列冊與否之決定,均屬為職權,並不受提報人提報內容拘束,則現場勘查或訪查時相關資料係屬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應以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為原則
3.
- 文化部 108.05.3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5947號
-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4.
- 文化部 107.08.23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9452號
-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接受個人、團體提報之資格與要件」之相關說明
5.
- 文化部 107.07.1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7837號
- 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不以人民提報為前提
6.
- 文化部 107.05.18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5591號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所稱「團體」,係指依法令成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團體,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法人或依公司法成立之公營事業等均含括在內
7.
- 文化部 107.02.12 文資綜字第1073001883號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15、17-19條執行程序討論」會議結論
8.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6.23 文中二字第0952052990號令
- 核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之「列冊追蹤」及第14條第1項「審查指定」
9.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3.10 文中二字第0951103362號令
- 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發動,不限於建造物所有人申請而已;如非建造物所有人提出古蹟指定申請,則屬列冊追蹤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