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5.14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307號
- 政府採購法並未明定招標機關得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若招標機關依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至於投標廠商提供「實質受益人」資訊予招標機關部分,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4.16 發法字第1100005839號
- 臉部影像係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之個人資料,倘公務機關基於「戶政」之特定目的蒐集該等資料,並以當事人同意作為其合法事由時,應尊重當事人權益、注意有無其他侵害最小之方式、注意踐行法定應告知事項等,始符合相關規定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9.11 發法字第1080018861號
- 非公務機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除有得免為告知之情形者外,應履行告知義務,至於告知之方式非以書面為限,且未要求當事人簽署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12 發法字第1082000384號
- 教材業者以贈品利誘學童提供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且踐行同法第8條第1項相關法定應告知事項,如其告知對象無法充分瞭解其個人資料之後續利用,則未能符合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再依同法第4項規定,業者就當事人同意合法要件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21 發法字第1072002136號函
- 有關業者在原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目的下,倘服務延伸所衍生之資料蒐集範圍變更,皆須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惟對於過去已告知之相同事項,得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運用各種技術以簡化或便利之方式通知當事人。另業者如欲透過「推定同意」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除應盡告知義務且明確告知外,尚須符合「當事人未表示拒絕」及「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兩項要件,始得為之
6.
- 法務部 106.10.11 法律字第106035096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同意」,係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該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意思表示,而基於契約關係蒐集個人資料,原則上僅能於契約事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又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之個人資料,對其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合理期待;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明確告知」方式,任何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方式均屬之,惟為達到「明確告知」目的,蒐集者仍應以個別通知方式使當事人知悉,不得以單純擺設公告或上網公告概括方式為之,須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公告內容方式始屬之;同法第8條第1項立法意旨在使當事人能充分瞭解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情形,告知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時,以告知時已知資訊進行適度描述已足,尚無須詳列未知資訊
7.
- 法務部 105.10.18 法律決字第10503515770號書函
- 公司辦理採購程序蒐集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相關個人資料,倘係採購程序必要範圍內,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情形,即無須再經該等人的同意;又是否履行告知義務,應依具體個案情形檢視有無免為告知事由決定;另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係採例示兼概括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立法方式,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參考該規定選定個人資料類別時,仍宜提出詳盡業務活動說明,以補充澄清實質內涵
8.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2.19 保局(綜)字第10510905111號函
- 各保險會員公司應參考法務部函提示之步驟檢視並履行告知當事人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之義務,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9.
- 法務部 104.12.31 法律決字第10403516870號書函
- 如為保護駕駛人及乘客安全目的於計程車計費表內建車內錄影、錄音功能,其蒐集資料若涉及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如在必要範圍內無須強制蒐集車內該等資料,業者宜選擇其他無車內強制錄影、錄音功能之計費表
10.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35122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會「每年印行會員名錄」、「以會務系統建置會員資料並由會員自行選擇是否公布於網站上」及「將會員名錄提供予需要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等三項行為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1.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1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草案相關執行細節疑義」之說明
12.
- 法務部 102.06.11 法律字第102035032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除有得免為告知情形者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均應使當事人明瞭所列應告知事項,俾使當事人能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之情形,如非公務機關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均屬違反規定
13.
- 法務部 102.06.05 法律字第102035034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所轄業者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之執行疑義相關意見彙整表」之意見
14.
- 法務部 102.02.25 法律字第101006698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郵政公司函詢依契約受委託代收代發款項、劃撥存款、匯兌等業務,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免告知義務疑義」之說明
15.
- 法務部 102.01.21 法律字第101031110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規定參照,民用航空運輸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仍宜提出業務活動說明,以補充澄清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