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2.02 發法字第1080024298號
- 戶籍法修正後,有關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之特定目的業已消失,民眾固得請求主管機關刪除該等資料,然若該等資料限於該特定目的之利用而未作其他使用,則可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執行職務所必須」
2.
- 內政部 105.10.11 台內戶字第1050436290號函
- 戶政事務所如欲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符合戶政之特定目的或例外得利用之條件。準此,金融機構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為由向戶政事務所函查客戶之統一編號時,戶政事務所僅告知該統一編號有無重複,不須提供其變更之統一編號
3.
- 法務部 105.09.21 法律字第10503514560號函
- 戶政事務所蒐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如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有無重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
4.
- 法務部 105.08.05 法律字第10503510410號函
- 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權利,究應向委託人或受託人為之,允宜視個案狀況處理,未必以委託機關為唯一對象;又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刪除其個人資料時,倘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或屬執行職務所必須,即得不予刪除
5.
- 內政部 102.01.29 台內民字第10200892752號函
- 寺廟因信眾為求神問事蒐集個人資料,則於其宗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原則上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6.
-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200001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11、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參照,寺廟因信眾為求神問事蒐集個人資料,則於其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除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7.
- 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203500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參照,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尚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8.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62275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9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等規定,總統任命公務人員之令文刊登於公報,應認屬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與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尚無不合
9.
- 法務部 100.12.14 法律字第1000029469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23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該所法定情形者,不得為之,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非有該所法定情形,不得為之
10.
- 法務部 97.10.02 法律字第0970033222號書函
- 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所需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外,得請求原機關協助,且不得拒絕之,係為行政協助,另公務人員離職後,其仍具有人事行政管理目的,並無個資法第13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