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經濟部 109.05.18 經商字第10902412710號函
- 警察機關查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第6款所稱涉及賭博等犯罪行為,通報商業單位辦理停業處分時,商業單位仍應視具體個案情況所需,踐行行政調查程序,於斟酌相關證據資料後,作為裁處停業處分之依據
2.
- 法務部 103.04.01 法律字第103035031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15、20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29條等規定參照,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目前依上述條例規定指登記名義負責人,則對於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以圖規避責任之實際負責人,主管機關在具體個案上得審酌有無上述規定適用,另私法人代表權人,倘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處罰
3.
- 法務部 99.11.18 法律決字第0999047454號函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則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不予處罰;至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應由國家負舉證責任。各縣市政府對於電子遊戲場經營業者,有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情事,應依職權調查並就調查所得之事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業者有無違反規定之情形,而為適當決定
4.
- 經濟部 98.10.01 經商字第09800656370號函
- 兒童及少年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同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此乃一行為違反2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均應裁處罰鍰之情形,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裁處
5.
- 經濟部 97.06.12 經商字第09702412900號函
- 電子遊戲場因涉嫌賭嫌經裁處停業處分仍不停業,在核處怠金後並執行斷水斷電,如該場所仍有涉及賭博情事,應繼續採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23 北市法三字第09731251000號函
- 商號負責人數次異動復變更為原負責人時,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之違規次數計算,係應重新起算,或與該負責人前任職負責人時之違規次數合併計算疑義
7.
- 法務部 96.04.27 法律字第0960010082號函
- 關於電子遊戲場業者經主管機關查獲涉及賭博行為,得裁處業者令其停業之處分,惟違反行政罰之構成要件以「賭博犯罪行為」成立為前提,而賭博犯罪行為是否成立,涉及事實認定
8.
- 法務部 95.01.26 法律字第0940048009號函
- 同時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
9.
- 經濟部 93.07.12 經商字第09300569180號函
- 主管機關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1條前段規定,處以負責人罰鍰並令其停業者,應明定停業期限,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5條之規定
10.
- 法務部 92.02.10 法律字第0910051736號書函
-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適用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