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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條文
1.
  • 經濟部 109.05.18 經商字第10902412710號函
  • 警察機關查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第6款所稱涉及賭博等犯罪行為,通報商業單位辦理停業處分時,商業單位仍應視具體個案情況所需,踐行行政調查程序,於斟酌相關證據資料後,作為裁處停業處分之依據
2.
  • 法務部 103.04.01 法律字第103035031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15、20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29條等規定參照,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目前依上述條例規定指登記名義負責人,則對於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以圖規避責任之實際負責人,主管機關在具體個案上得審酌有無上述規定適用,另私法人代表權人,倘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處罰
3.
  • 法務部 99.11.18 法律決字第0999047454號函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則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不予處罰;至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應由國家負舉證責任。各縣市政府對於電子遊戲場經營業者,有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情事,應依職權調查並就調查所得之事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業者有無違反規定之情形,而為適當決定
4.
  • 經濟部 98.10.01 經商字第09800656370號函
  • 兒童及少年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同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此乃一行為違反2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均應裁處罰鍰之情形,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裁處
5.
6.
7.
  • 法務部 96.04.27 法律字第0960010082號函
  • 關於電子遊戲場業者經主管機關查獲涉及賭博行為,得裁處業者令其停業之處分,惟違反行政罰之構成要件以「賭博犯罪行為」成立為前提,而賭博犯罪行為是否成立,涉及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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