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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9261號令增訂公布第46-1條條文
1.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2.02.10 FDA 食字第1129000697號
  • 以基因改造微生物發酵製得之葡萄糖胺鹽酸鹽,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食品原料使用,如供食品用途,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另食品違規案件責任歸屬,應就個案違規事實證據予以認定
2.
  • 行政院 111.06.09 院臺教字第1110008700號函
  • 有關「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4條修正一案,第1項第2款有關學校提供午餐,各類肉品及其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規定部分自110年1月1日起,以及同款有關「亦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規定部分自110年10月27日修正施行日起,應屬無效
4.
5.
6.
  • 法務部 104.03.12 法律字第104035026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27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等規定參照,該管理法修正以前攙偽、假冒行為,所涉公司自始未曾受有刑事處罰,如主管機關認該期間違法行為修法以後行為係各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自應依法另為裁處,不生一行為不二罰適用問題;又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行政罰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7.
8.
9.
  • 法務部 101.06.20 法律字第101000492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就具體個案所施用動物用藥殘留安全容許量為何,行為人有無認識或注意可能,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尚難一概而論,宜就個案情形分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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