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工務類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91號令修正公布第32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3款、第5款、第5條、第6條、第6-1條、第7條、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4項、第14條、第14-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2項、第3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4項、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31條序文、第37條、第38條、第38-2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
2.
3.
4.
5.
6.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10.15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1484號函
  • 水土保持法第4條及同法第12條之土地經營人、使用人,以對該土地有合法經營全或使用權者為限。無合法經營權或使用權之行為人擅自於國有山坡地開墾,經移送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後,雖無法依同法第33條處以行政罰。但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以維護水土資源
7.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8.12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0729號函
  • 有關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法之違規開發係以違反行為法之義務時即得以裁罰,並由國家(行政機關)負舉證之責任,另土地所有人之水、電、納稅資料仍應判斷該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有無關係,與其實際行為時間,方能證明其建築行為時間,而涉及其他目的事業法令,則逕送相關權責機關(單位)依法處理
8.
9.
10.
11.
12.
13.
14.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