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12.17 農授水保字第1080252381號函
- 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應屬一般、抽象之規定,因其性質特殊,經法律授權以「公告」為之,係屬法規性質,而有別於一般處分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03.20 農授水保字第1041861324號函
- 自即日停止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05.02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17號函
3.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09.24 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374號函
- 檢送103年9月19日召開103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4次會議紀錄
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07.03 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006號函
- 檢送103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3次會議紀錄
5.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2.10.08 農授水保字第1021862527號函
- 102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3次會議,於102年10月1日召開,檢送會議紀錄
6.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10.15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1484號函
- 水土保持法第4條及同法第12條之土地經營人、使用人,以對該土地有合法經營全或使用權者為限。無合法經營權或使用權之行為人擅自於國有山坡地開墾,經移送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後,雖無法依同法第33條處以行政罰。但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以維護水土資源
7.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8.12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0729號函
- 有關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法之違規開發係以違反行為法之義務時即得以裁罰,並由國家(行政機關)負舉證之責任,另土地所有人之水、電、納稅資料仍應判斷該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有無關係,與其實際行為時間,方能證明其建築行為時間,而涉及其他目的事業法令,則逕送相關權責機關(單位)依法處理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15 北市法三字第09733033400號函
- 未經登記經營資源回收場業者,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建議從一重,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處罰
9.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7.12.12 農授水保字第0971852110號函
- 有關地方政府得否以「委託」、「委任」及「委辦」等方式,將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業務由鄉、鎮、市公所進行審核疑義
10.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7.26 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631號函
- 非屬「山坡地」或「森林區」範圍之土地,申請填土設置農路暨造林使用疑義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9 北市法二字第09531713400號函
-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定有明文,首揭補辦執照申請案是否應行繳交回饋金,應視該開發利用案於補辦執照過程中應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送審而定
12.
-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5.02 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17號函
- 山坡地範圍內之中央管河川辦理緊急清淤工程,涉及於工程範圍外違規採取土石者,其權責單位之執行疑義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3 北市法二字第09530654700號函
- 探討一行為不二罰時,必須先確認是否有所謂「法規競合」之情形存在,當不存在「法規競合」時,應分別以行為人之行為個數、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個數,並斟酌處罰規定之目的以及處罰種類等因素,加以斟酌判斷
1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3.05.26 農授水保字第0931810670號函
- 有關水土保持法第8、12條及23條第2項、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管機關如何適用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