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2.13 法律決字第107035002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性質應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勞工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動法規者,則由勞動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2.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890號書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就業服務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故如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特別規定,尚不得僅據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3.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900號書函
- 就業服務法第5、67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如公司「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遠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規定,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4.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決字第102006552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19、20條規定參照,該法並非硬性規定一律皆須簽署同意書,若屬人事僱傭契約等關係蒐集、處理,則無須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得為之,如無涉契約關係之其他個人及家庭資料蒐集、處理,如無其他款項法律要件適用,則有可能須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5.
- 法務部 102.02.05 法律決字第1020350139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45條等規定參照,個案是否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若是,行為人實施行為及緩起訴處分確定時點為何,攸關上述規定要件是否符合,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6.
- 法務部 95.12.25 法律決字第0950044245號函
- 身心障礙者遭受就業歧視之適法疑義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27 北市法三字第09430962800號函
- 憲法平等原則真義所強調與實踐者,立足點的機會平等,而非違反人性之齊頭式的假平等,此觀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已明,即在保障基本工資前提下,得由資方就勞方合理工作條件,作差別待遇考量,以符市場競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