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環境部 113.09.18 環部空字第1131058917號函
- 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而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執行裁處,於下達停工命令後,應落實執行停工命令,且應持續稽查;倘公私場所不遵行停工命令,主管機關應將公私場所負責人移送刑事偵辦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7.13 環署空字第1040052855號函
- 有關營建工程共同起造人若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稱營建業主之定義,而當共同起造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時,得對每一位違規之起造人分別處罰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12.24 環署空字第1030105170號函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處理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固定污染源之公私場所,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須先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設置、變更或操作
4.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45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21條、民法第26條、公司法第3條規定參照,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分支機構,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一部,並無獨立權利能力,故除個別法律另有規定外,具有法人人格之本公司始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又分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對象,基於單一法人格理論,本應以本公司為處罰對象,惟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5.
- 法務部 101.06.13 法律字第10100536040號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訴願法第1條等規參照,如營建業主為政府機關,未依規定盡行政法上義務,可以其違反該法處分,又因違反該法規定,立於與一般人民相同地位而被課處罰鍰,自非不得提起訴願
6.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12.06 環署空字第1000101324號函
- 有關環保機關稽查人員查獲公私場所有違規情事,且據實製作書面紀錄,於作成處分前,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及合法送達,始依法裁處,其並無不妥
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3.18 環署空字第0990017631號函
- 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政府興建之公共工程空氣污染稽查管制工作,以營建業主為處分對象,而非以實際從事營建工程施工操作之營建廠商為處分對象之疑義
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1.08 環署空字第0990002868號函
- 工場發生光氣外洩事件,分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以停工及罰鍰,處罰種類不相同,不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
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6.02 環署空字第0970034832號函
- 依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亦得做為行政罰之裁罰對象
1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07.21 環署空字第0950055932號函
- 縣(市)政府為營建工程業主時,涉及未依規定設置空氣固定污染源防制設施,則應完成行政程序後,辦理行政處分
1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01.27 環署空字第0950002166號函
- 因行政機關違反行政義務,亦使人遭受不利益,為避免其規避行政制裁,政府機關違法時,應得為行政罰之對象
1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11.08 環署空字第0940084850號函
- 公共工程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管理規範,則應依法完成行政程序,予以處分
13.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08.22 環署空字第0940060077號函
- 收費站拓建工程違反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惟期限末日因颱風停止上班日,故應順延一日作為限期改善期間之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