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衛生福利部 111.04.29 衛部護字第1111460410號函
- 網友於網路平臺上公布疑似犯下性侵案少年之個人資訊,或以迷因圖、梗圖等方式呈現,使人能夠識別少年的身分,此已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進行行政調查,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要求網路平臺提供使用者個人資訊及涉嫌違法之網頁內容,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兒少法第69、103條進行查處
2.
- 衛生福利部 110.03.26 衛部護字第1100110601號函
- 有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處理網友於網路平臺張貼兒童及少年個資之相關說明
3.
- 法務部 104.04.10 法律字第1040350396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笫69條規定參照,該法第69條「否認子女之訴」範圍,基於處罰法定原則,應不得擴張解釋包含「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分及隱私權益,有納入規範必要,建議應修法增訂,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4.
- 司法院 103.05.12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3264號函
- 自103.06.01起,家事事件應公告之一、二審裁判(含公示送達),以審判系統之家事事件網站公告作業系統辦理。另檢附「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個人資訊遮掩作業說明」,可供依循辦理
5.
- 法務部 103.04.16 法律字第10303504680號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0條規定參照,平面媒體受委託刊登廣告之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仍應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並以該委託機關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據以判定利用行為是否合法
6.
- 法務部 101.12.20 法律字第101001333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9、31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103條規定參照,雖網際網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網際網傳播報導或記載兒童或少年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之違反兒少法行為具有裁罰權,惟未先確定網際網路事物管轄機關,即逕認受理檢舉在先之地方政府或網際網路營業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具有土地管轄權,亦非有據
7.
- 司法院秘書長 97.01.09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70000610號函
- 法院網站上家事事件公示送達公告,未隱匿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個人身分資訊,涉妨害個人隱私等情,爰特提示各法院辦理裁判書文書之公示送達時,應注意避免揭露個人之身分資料,並應隱匿依法不得揭露之資訊,已張貼之公告如有未隱匿相關資訊情形者,請儘速妥適處理
8.
- 法務部 95.09.01 法律字第0950027134號函
- 關於行政罰法第31條規定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