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04.09 法律字第108035054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6.01.04 發授檔(應)字第1050006602號函
- 有關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適用疑義一案
3.
- 法務部 103.10.03 法律字第1030351086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18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參照,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路口監視器(警察機關建置)、民間監視(錄)器或行車紀錄器錄影音資料,如已無偵查不公開規定適用,仍應回歸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由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存在者,或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必要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
4.
- 內政部 102.04.08 台內地字第1020153044號函
- 所有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提供其名下不動產之謄本核發紀錄;地政事務所對於地籍謄本核發紀錄清冊之資料內謄本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因未符合同法第16條各款規定,而不得提供予申請人,且提供1年內之地籍謄本核發紀錄為原則
5.
- 法務部 101.01.09 法律決字第1000061903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18條規定參照,如資訊持有機關認無前述規定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者,自得按資訊所在媒介物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
6.
- 內政部 97.04.11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2003號函
- 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請或備查之文件。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對其主張之權利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7.
- 內政部 96.07.17 內授中民字第0960034063號函
- 有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請或備查文件之疑義
8.
- 法務部 95.03.08 法律決字第0950007968號書函
- 函詢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第1項及「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3條、第4條規定有關「重製」或「複製」之定義及區別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