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
2.
3.
4.
5.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10920號函
  • 規費法第2、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9、22條規定參照,規費收費原則,規費法既有明定,自應優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而為適用,又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故政府機關即無政資法適用問題
6.
  • 內政部 102.04.08 台內地字第1020153044號函
  • 所有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提供其名下不動產之謄本核發紀錄;地政事務所對於地籍謄本核發紀錄清冊之資料內謄本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因未符合同法第16條各款規定,而不得提供予申請人,且提供1年內之地籍謄本核發紀錄為原則
7.
  • 法務部 100.03.22 法律字第1000006424號函
  • 行政院交議臺中市政府所報訂定之「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與縣市改制前收費標準規定相同,未有牴觸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情形
8.
9.
10.
11.
12.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