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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作業流程圖
原民會 / 經建組
中華民國111年03月21日

相關法規

  • 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二)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所定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相關資 料者,毋庸檢附。 三、補助標準: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按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百分之四十之金額發給補助。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職業訓練開訓日起十五日內,向承訓機構提出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 (二)承訓機構應收受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特定對象之申 請人證件、申請書及申請者存摺影本,連同課程表及相關證件資料,於課程 結束後10日內彙送本會審核。 (三)經本會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核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予申請人,審核標準如 下: 1.受訓期間未符合設籍本市滿四個月者,不予補助。 2.中途退訓者及受訓期間遷出本市者,自退訓及遷出之當月起,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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