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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作業流程圖
原民會 / 經建組
中華民國111年03月28日

相關法規

  • 肆、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且非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之原住民,高中職或大專學校應 屆畢業學生除外。 (二)參加下列任一機構舉辦之職業訓練或技術訓練相關課程或就業考試補習課程 。但不包括各公私立大學開設之學分班課程: 1.各級公私立學校、社區大學或推廣教育部。 2.合法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或補習教育機構。 3.依章程得辦理職業訓練或技術教學之合法立案人民團體。 二、應檢附文件 (一)第一階段 1.第一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二)。 2.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相關 資料者,毋庸檢附。 3.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之繳費收據正本或統一發票。 4.經承訓機構核章之課程表。 (二)第二階段 1.第二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三)。 2.第一階段申請核定之本會核定函影本。 3.經承訓機構核章之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紀錄,另函授者需 自製出席紀錄。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職業訓練課程不足一個月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一次核撥申 請 1.一次核撥申請書(如附件四)。 2.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相關 資料者,毋庸檢附。 3.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之繳費收據正本或統一發票。 4.經承訓機構核章之課程表。 5.經承訓機構核章之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紀錄。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補助標準: (一)從未獲本補助者,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二) 3年內曾獲補助者不予補助,惟第 4年起再次申請者,最高以一萬五千元為 限。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第一階段 1.申請人應於開班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符合本計畫所列訓練機構簽證之申請 書,連同其他應檢附文件逕送本會或各區公所。 2.經本會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核定其補助金額。 (二)第二階段及一次核撥申請 1.申請人於職業訓練結訓之日起二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逕向本會或 各區公所申請補助款。 2.經本會審核符合者,核撥補助款匯入申請人帳戶。 五、注意事項: (一)受訓課程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含當日)結訓者,其申請案視為當年度補助 案件。 (二)申請人於同年度內申請本補助者,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提出第一階段申請書,經本會受理後,如受訓課程時程異動,申請人 應於異動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之課程表檢送本會併供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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