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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場地使用」作業流程圖
公訓處 / 總務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1日

相關法規

  • 第 五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二)公益單位使用,辦理公益活動享有使用各場地八折優惠。 (三)文山區及鄰近之大安區社區團體享有使用各場地八折優惠。

  • 第 六 條 申請使用公訓處場地時,應提出申請書,經公訓處許可後,未於許可處分送 達後 5日內使用日前按使用費 1成繳納保證金者,不得使用。但與公訓處簽 訂場地使用行政契約之機關、學校、團體免繳保證金。 使用費應在通知繳費期限內繳納,逾期依規費法加收滯納金。

  • 二、本須知所定場地,以不影響年度訓練計畫之執行下,提供使用人付費使用,其適用範圍 ,包括禮堂、會議廳、各類教室、球場、寢室、餐廳及室內溫水游泳池等區域(以下簡 稱各場地)。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訓處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後始發現有該等情事者,得撤銷原 許可處分: (一)有第十一項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二)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三)從事政治活動之行為。 申請人前曾有一年內不受理申請之情事,於一年內再提出申請並獲許可,且經公訓處撤 銷該許可使用處分者,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 六、申請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十日前為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 舉行即無法達到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一日前為之(例假日除外)。 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如附表),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如由代 理人提出申請者,除前開資料外,並應檢具申請人之委託書,送交公訓處許可: (一)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 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活動內容。 (四)場地內外所需張貼之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其內容、張貼地點與方式。 (五)使用場地所需搭建台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式。 (六)維持場館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 第一項許可處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並以公訓處為受益人,投保火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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