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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4000002
災害應變網路監控SOP
資訊局 / 網路資訊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相關法規

  • 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相關功能編組及任務分工內容如下: (一)市級編組: 由市長兼任指揮官,綜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 3位副市長兼任副指揮官,襄 助指揮官處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市 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消防局局長。各功能群、組之主導、負責及配合單位如 下: 1.指揮幕僚群:由秘書長擔任群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處主導,其編組單位如 下: (1)幕僚協調組:由秘書處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防局配合參與,辦 理各單位協調聯繫及會議紀錄等事宜。 (2)新聞處理組: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防局、 人事處、觀傳局配合參與,辦理防災宣導、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新聞 發布及錯誤報導更正及媒體聯繫溝通事宜。 (3)財務調度組:由主計處負責,財政局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 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2.作業群: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群長,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其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負責,警察局、兵役局、後指部、憲兵 202指揮部、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北市分會(以下簡稱紅十字會)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 救、緊急搶救調度、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整備體系 ,調度兵力支援事宜。 (2)工程搶修組:由工務局負責,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臺北大眾捷 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 )、都發局、交通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憲兵 202指 揮部配合參與,辦理各種建物、公共工程(設施)、橋梁、道路搶通、交通 運輸搶修及調度支援事宜、山林坡地災害防救、土石流警戒監測。 (3)醫衛環保組:由衛生局負責,環保局、消防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配 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清潔、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4)農工水電組:由產業局負責,北水處、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 電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 )臺灣北區分公司、瓦斯事業單位配合參與,辦理民生救災物資供應調節事 項及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5)前進指揮所: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調度支援 事宜,如災害現場擴大非區災害應變中心足以應付時,經市災害應變中心指 揮官裁示後,由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前進指揮所相關事宜,區災害應變中心 則擔任後勤幕僚工作。 3.計畫群:由消防局局長擔任群長,消防局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分析研判組:由消防局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學術單位、工務局、 產業局、都發局、交通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災害潛 勢、災情分析預警、後續災情預判、應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及災害空間圖 資分析研判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項。 (2)計畫督考組:由研考會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防局、警察局及民 政局配合參與,辦理督考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防救單位執行各項防救災應變措 施或災害防救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災情監控組:由民政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消防局、警察局 、交通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配 合參與,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並執行災害易致災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 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及掌握警戒區劃設公告 事宜。 4.後勤群: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社會局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收容救濟組:由社會局負責,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民政局、憲兵 202 指揮部及紅十字會配合參與,辦理臨時災民收容、民生物資救濟慰助調度支 援及建立志工聯繫事宜。 (2)行政總務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消防局共同負責、資訊局配合參與 ,辦理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會議幕僚、文書紀錄、圖資提供、資通訊設備 維護、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網頁資訊組:由資訊局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消防局、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及各防救災單位配合參與,綜整轉化各項防救災應變相關資訊及 公開與災應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 各功能群組單位,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主動積極提出具 體作為。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單位應依各功能群組主導單位之要求,派員參加編組之 運作,並接受負責單位之協調,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單位轉送幕僚協調組彙 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 各編組負責單位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可報請幕僚協調組溝通解決。另未 納入進駐編組之單位(如人事處、主計處、財政局及文化局等),若須於災害應 變中心成立期間派員參加每日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將由消防局另行通知,並視 需要在機關(單位)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區級編組: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區公所,由區長兼任指揮官,警察分局長、副區長( 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兼任副指揮官,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 重大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區長、警察分局長、 主任秘書、防救治安組組長。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警察分局民防組長擔任副 組長,後指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2.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3.醫護組: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4.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副組長。 5.交通組:由警察分局交通組長兼組長。 6.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7.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8.環保組: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9.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10.自來水組:北水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11.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並由防救治 安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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