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14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0 北市法二字第09730438900號函
- 建造執照起造人有誤導消費者建築物使用用途或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依起造人出具之切結書內容,廢止其建造執照
14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30 北市法二字第09730218500號函
- 有關內政部85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578394號函釋,應認為須「已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權利人非屬同一人」者,始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限制
1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8 北市法二字第09632963500號函
- 內政部針對防火門開啟方向所作之函釋,應溯及自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規定生效之日起適用,如建照申請時已有相關法規之規定,則應依法規規定,自法規生效時起受其拘束
144.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7.01.07 北市都新事字第09608276920號函
- 都市計畫書所敘劃定更新地區之原因係因居住環境惡劣,建物年代久遠,有傾頹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應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6款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不適用第19條第4項有關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規定
1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2.27 北市法二字第096328427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75條之2第1項規定,基於目的解釋,應有限制保護區變更戶數之目的
146.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96.10.12 北市都新字第096073901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原建築容積」額度之認定及執行事宜說明
147.
- (廢)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29 北市法二字第09632025600號函
- 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已就都市更新後之核准建築容積獎勵建築物為高度之上限規定,應一體適用各種分區之都市更新事業,無適用該市其他自治法規餘地(本件停止適用)
1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北市法二字第09631844500號函
- 有關本案「停止使用」之認定標準,以註銷營利事業登記為準外,是否另定亦得以公司解散登記為認定標準,應由業務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決定之
14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20 北市法二字第09631692800號函
- 有關本案行政機關並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不負有移轉系爭土地義務,陳情人與其前手之買賣紛爭,屬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為私人間之法律關係
15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11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52900號函
- 有關執行機關依法對義務人身體財產「直接」施以實力,而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手段,如義務人已履行義務,違規狀態業經排除,回復至合法使用情形,應無再行施以直接強制措施之必要
15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9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39200號函
-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及法安定性之維護,本案管制區域內之其他業已核發建照之個案基地,其間存有差別對待與街道景觀不一致情形,如無法提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則難免於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15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8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75700號函
- 有關本案害賠償事件,因需鑑定申請暫緩拆除違建,雖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及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案繳費通知單可稽,惟法院並未裁定保全證據,故並無強制行政機關停止執行程序之效力
153.
- (廢)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2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766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所應適用之法規,應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為優先,僅在該條例未明文規定時,始有其他自治法規之補充適用(本件停止適用)
15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1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34100號函
- 有關本案民眾申請調閱公司登記資料,非屬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保密之文件,故行政機關應依法令規定提供,不得拒絕
155.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6.07.25 府都新事字第09630628300號函
- 函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有關權利變換最小建築面積及其對應之土地所有權面積之規定
15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02 北市法一字第09630388200號函
- 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係指如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行政機關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倘違規情節行政機關已無其他手段可供選擇時,逕以某種法規為執行依據,以回復違規前之合法狀態,尚不得有違比例原則
15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09 北市法二字第09630271500號函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修正後之申請案,均應設置斜屋頂,且因臺北市農業區保護區建築物及有頂蓋農業設施斜屋頂設置辦法為該規則之補充規定,原則上得溯及適用,惟須考量公益與當事人之信賴保護之問題
158.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6.01.18 府都新事字第09531138300號函
- 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列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因性質不同,故其邊界不可視為更新單元之街廓邊界
15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13 北市法二字第09533051400號函
-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或受益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
16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01 簽見
- 本案管理委員會多次決議概括承受會務人員稅務罰鍰,與所得稅法未盡相符,且無全體住戶代為分攤之理由,影響全體住戶之權益,宜衡酌是否予以備查或逕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12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