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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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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228筆,共12頁,目前第9
16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0 簽見
  • 本案第一名公開競圖人所取得者既為基地工程設計權,實為期待利益,當有實際基地工程可供設計為前提,倘並非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其期待之利益,則似無賠償責任可言,惟如此認定,對競圖人似嫌過苛
16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08 簽見
  • 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僅為對申請使用之許可,應於建築工程完竣後,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核發之,建築物於未領得使用執照以前建築物所有權如有移轉者,得由承受人憑取得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使用執照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4 簽見
  • 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本案除請起造人再詳細說明其建物用途,以證明其規劃設計之正當性,並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多目標使用應注意維護公共安全之要件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 臺北市政府 95.06.15 府都新字第09530457300號函
  • 公告臺北市政府府都四字第8904521800號公告、府都四字第09108181500號公告及府都四字第09123330700號公告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申請實施更新容積獎勵之「一定時程」延長為自公告日起算6年
180.
228筆,共12頁,目前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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