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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環清字第110606287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0年10月15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及必要時之認定暨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及必要時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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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環三字第0973516400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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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91)府環三字第09106162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及必要時之認定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及必要時之認定暨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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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0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環三字第9022968600號函訂定發布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2-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10 月 04 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環清字第110606287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0年10月15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及必要時之認定暨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及必要時之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