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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3600022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七點、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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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人工湖引水設施位於烏溪中游(炎峰橋下游約六百公尺處),引入
      烏溪水源蓄存於人工湖,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另所引水源亦供應北
      投新圳農業用水使用,由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
      分署)負責操作、維護及管理。

  • [修正]

  • 七、放水警報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砂閘門開啟前,應於一小時前以國、台、客、英四種語言,
         向下游播放放水警報(間隔為十至二十分鐘)。
      (二)退水箱涵閘門開啟或側溢流堰預期將發生自由溢流前,應於二
         小時前以國、台、客、英四種語言,向下游播放放水警報(間
         隔為十至二十分鐘)。
      (三)排砂閘門或退水箱涵閘門放水時,應先以少量放水示警,以漸
         增方式放水,先開啟十公分並持續十五分鐘後,再視需要逐漸
         增加放水量,退水箱涵進行緊急洩降時則不受限制。
      (四)排砂閘門或退水箱涵閘門放水過程之調整開度或增加放水量,
         得不再廣播或通報;閘門狀態恢復全關再開啟時,仍應依第一
         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
      (五)播放放水警報時應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
         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南投縣政府、臺中市政府
         、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消防局、彰化縣警察局、草屯鎮公所、
         霧峰區公所等機關,並轉知所屬相關單位、施工廠商及下游居
         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 [修正]

  • 十一、本人工湖遇緊急或異常狀況,中水分署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
       後應立即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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