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05.31 法律字第11103507650號函
- 書面之行政處分,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在未逾裁處權時效前,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
2.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30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2、100、110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1章第11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3.
- 文化部 108.05.3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5947號
-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4.
- 法務部 108.03.27 法律字第10803504730號函
- 對於在監服刑人員所發之各項文書,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此時該受囑託之監所長官即立於送達人之地位,由監所長官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按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為送達,亦即第89條規定係第6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
5.
- 法務部 104.02.26 法律字第104035020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0、67~91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6.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1002221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00、110條、行政罰法第44條等規定參照,裁決書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如當事人到案聲明不服,且未逾裁處權時效者,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以保護當事人救濟權益
7.
- 法務部 100.04.27 法律字第1000008201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1項所謂天災以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事由,應依客觀標準判斷之,凡以通常人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事由皆在其列,但若僅是主觀上有所謂不應歸責於己事由,則不得申請回復原狀,又因可歸責於行政機關之「未合法送達申請通知」亦非屬之
8.
- 內政部 100.03.30 台內社字第1000058978號函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針對辦理在監服刑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其繳款單之寄發及送達處理流程之釋義乙案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6.11 行執一字第0970002992號函
- 雖然政府機關近來規劃推動移送執行無紙化作業,但行政執行署對健保案件之移送作業流程仍有列印成紙本之必要,實施無紙化對重新檢討評估前開健於執行同仁審閱執行卷宗,確實造成相當之困擾,因此,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案件時,應回歸相關法律之規定,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暨其他執行時所需相關文件,始為正辦
10.
- 法務部 97.02.26 法律字第0960049967號函
- 關於公示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存有乙案釋疑
11.
- 財政部 95.01.20 台財稅字第09504504390號函
- 在監服刑之納稅義務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12.
- 法務部 95.01.10 法律字第0940051465號函
-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稅捐稽徵文書,遭在監服刑納稅義務人拒絕接受時,其送達效力問題
13.
- 法務部 94.05.10 法律決字第0940016455號書函
- 建築師申請懲戒覆審之期限疑義
14.
- 法務部 92.06.24 法律字第0920023724號書函
- 關於解職命令何時生效日疑有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