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5.03.11 台內戶字第1050404714號函
  • 同性伴侶之相關規範訂定前,部分地方政府戶政事務所針對同性伴侶辦理之註記僅供戶政人員辦理業務時參考,惟上開註記仍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2.
  • 法務部 105.03.03 法律字第105035042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監察院就國內地方政府或團體對轄內大型工業建設或嫌惡設施有以回饋金、睦鄰費等名目要求其投資、補助地方建設或活動等,欠缺法律具體授權依據,與未建立有效管理機制等情之審核意見」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3.09.16 法制字第10302521780號函
  • 地方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時,宜先釐清其性質究屬行政規則或自治規則,以符行政程序法規範;如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機關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以行政規則為替代,否則即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4.
  • 法務部 102.07.15 法律字第10203507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蒐集失聯信徒名冊並予公告,請失聯信徒與寺廟聯絡,如未逾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與上述規定,尚無不合。又涉及失聯信徒是否計入信徒大會出席人數及應否除名,屬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事項,如無法律依據,僅以該函釋限制人民權利,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條等規定顯有未合
5.
  • 法務部 101.12.14 法律字第101031107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120、126、145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第2點等規定參照,該要點就回饋金定義、涵攝範圍及性質與現行法規中「回饋金」涵攝範圍不同,限縮性質「具有『補償』性質」,造成「未具補償性質之經費」適用困難及法律解釋上矛盾,故主管機關宜考量是否修正,以期明確
6.
  • 法務部 100.03.01 法律決字第1000000483號函
  • 有關辦理嘉南三縣市漁民取得海埔新生地所有權事宜,所詢作業要點並非法律位階,似亦無法律授權訂定,如擬單獨作為使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行政處分依據,容有疑義。又涉及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是否另訂法規,俾供該管縣、市政府遵循,宜洽商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7.
8.
  • 法務部 95.10.26 法律決字第0950041181號函
  • 所謂「行政機關」,應以具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4項標準認定,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屬空中消防隊成立前之內部臨時編組單位,即非上述所稱之行政機關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法務部 90.04.06 (90)法律字第009007號函
  • 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之組織,既非機關,僅具內部單位性質,如以其名義為行政處分,自與行政處分要件及應記載事項規定不合
18.
19.
20.
21.
22.
  • 法務部 89.12.08 法 89 律字第000541號函
  •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90.01.0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160條第2項發布程序
23.
24.
25.
  • 法務部 89.07.06 (89)法律字第021580號函
  • 第一則關於高速鐵路工程局擬代公路局辦理高鐵高架橋下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作業,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之疑義第二則有關依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第2條規定設置之聯繫組,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26.
27.
  • 法務部 89.05.26 (89)法律字第013344號函
  •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本文文義,公務機關只要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且與其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者,即可對個人資料予以利用,主管機關參酌該條文之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認定之
28.
  • 法務部 89.05.06 (89)法律字第011825號函
  • 關於就經常或重大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並積欠罰鍰者擬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情形及將移送執行取得之債權憑證資料送交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得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與是否涉及民法及相關法令限制疑義
29.
30.
31.
32.
  • 法務部 83.07.28 (83)法律決字第16119號函
  • 寺廟管理人召開信徒大會是否為行政法上之義務?而為行政法上所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相關法規均未規定時,對於宗教行為及活動之規範,在不違返現行法令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似宜儘量尊重其教義及教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