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消防署 97.08.29 消署危字第0971600344號函
-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之建照及使用執照申請、證明書格式、契約之內容等相關管理事項執行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21 北市法二字第09731879100號函
- 建造執照因逾期作廢或經起造人自行申請廢止後,原起造人或第三人再為起造人重新申請建造執照後,皆應適用新申請時之建築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依原核發建造執照時之法令認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29 北市法二字第09731276100號函
- 擬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涉及該建築物原用途爭議,申請人縱有行政機關所引起之信賴基礎,仍應認定是否具備其他信賴保護之要件,而非以其有信賴基礎之要件,即逕以認定申請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18 北市法二字第09730147600號函
- 由土地所有權人擔任起造人者,其土地所有權因拍賣而喪失時,拍定人得憑法院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變更起造人,亦得不經原起造人之同意,申請廢止原建照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08 北市法二字第09432071800號函
- 基地台之設置,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倘未依前開規定辦理,地方主管公寓大廈機關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執行回復原狀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0730500號函
- 本案建物依照片及平面圖觀之,非獨立之兩幢建物,不得僅由申請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即可,又抬高樓板高度、增加建物高度及電梯停靠樓層似屬共用部分改良行為,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1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062300號函
- 本案如建物及土地已經法院假扣押在案,若將來假扣押債權人主張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使用執照之處分妨礙其權利,並經法院認定有妨礙執行效果,而應予以排除時,則原核發許可處分應予廢止,申請人應無條件回復原狀
8.
- 內政部 90.08.29 台九十內營字第9085154號函
-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經買賣移轉登記於第三人,經查該建築基地有重覆使用之情事,應依事實認定有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並依法核處
9.
- 內政部 66.12.28 台內營字第753617號函
- 建設公司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先行公開預約、預售房屋,應依據何法取締乙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