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 97.08.11 台財稅字第097003020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若稅捐繳納通知文書之應送達處所為不按址投遞區,而郵務人員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時,因為向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處所為之,故不發生上開條文規範之情形
2.
- 財政部 97.07.15 台財稅字第09700321200號函
- 繳納稅捐之文書,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為稅捐稽徵法第18條所定;而以公示送達者,得另於政府公報刊登文書或其節本
3.
- 法務部 97.02.26 法律字第0960049967號函
- 關於公示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存有乙案釋疑
4.
- 財政部 96.06.01 台財稅字第09604062700號
- 繳款書未載明開始繳納日期經行政執行分署退案之處理決議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11.01 行執一字第0956000592號函
- 有關公司歇業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以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送達處所,必要時始得向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等處所送達之適用時機
6.
- 法務部 95.10.18 法律字第0950700757號函
- 關於士林行政執行處95年度業務檢查檢查結果如說明,請參考並督促改進
7.
- 財政部 95.01.20 台財稅字第09504504390號函
- 在監服刑之納稅義務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8.
- 法務部 95.01.10 法律字第0940051465號函
-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稅捐稽徵文書,遭在監服刑納稅義務人拒絕接受時,其送達效力問題
9.
- 法務部 94.09.27 法律字第0940036691號函
- 有關區公所是否為自治機關疑義
10.
- (廢) 財政部 94.04.13 台財稅字第09404524570號令
-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18條稅捐稽徵文書送達之相關規定
11.
- (廢) 財政部 94.03.08 台財稅字第09404508530號令
-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1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10.13 行執一字第0936000566號函
- 有關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將不獲會晤義務人,且無同居人、受雇人得受領時,應依法辦理寄存送達
1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5.17 行執一字第0936000394號函
- 因稅捐滯納移送行政執行之事件,如移送機關欲送達之稅捐稽徵文書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仍不得辦理寄存送達
14.
- 法務部 90.09.07 (90)法律字第032228號函
- 關於法務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1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3.26 行執一字第781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相關文書之送達,應參酌有關送達之規定,並訂定統一格式,以利業務執行
16.
- (廢) 財政部 90.03.12 台財稅字第0900008994號函
- 函示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方法,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