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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令修正公布第48、56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條文;第4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05月31日增訂之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7.07 發法字第1100012732號
  • 個人資料當事人對保有其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有查詢、請求閱覽之權利,非公務機關除有法定得拒絕提供之情形者外,應依當事人請求提供查詢、閱覽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當事人得授權其代理人行使上開權利,至於授權範圍則視個案事實認定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2.02 發法字第1080024298號
  • 戶籍法修正後,有關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之特定目的業已消失,民眾固得請求主管機關刪除該等資料,然若該等資料限於該特定目的之利用而未作其他使用,則可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執行職務所必須」
4.
5.
6.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259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7.
  • 法務部 106.06.01 法律字第10603507450號書函
  • 父母或行使親權之人代理其未成年子女向航空公司查詢該未成年子女航班資料,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至航空公司如將保有之乘客個人資料提供予乘客以外之第三人,應視具體個案事實,依同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審認之
8.
  • 法務部 105.06.22 法律字第10503509900號書函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9.
  • 法務部 104.12.02 法律決字第10403515240號書函
  • 人民團體審定會員資格,若不公告陳列會籍名冊亦不影響會籍清查,如仍以主動公告陳列名冊供會員自由查閱,則屬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至會籍、會員名冊分送,如章程明文規範個資利用事宜,則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如屬原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始得利用
10.
  • 法務部 104.09.24 法律字第10403512200號書函
  • 非公務機關之團體其工作人員將前客戶個人資料交給無關第三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若該資料遭到竊取,主管機關可就個案事實調查該團體是否符合同法第27條規定對該資料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且該團體應依同法第1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若違反前述第12、27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限期改善或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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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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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1.06 法律字第103035140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0、48條等規定參照,汽車原廠提供「車輛資料查詢同意書」或「車輛資料查詢授權書」等類似文件車輛資料,如依內容可認係原車主以行使「當事人個人資料查詢權」真意而委託中古車行或新車主查詢車輛資料書面者,資料保有者應提供,否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鍰
15.
  • 法務部 102.11.01 法律字第102035117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16.
  • 法務部 102.07.04 法律字第102001188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0條規定參照,醫療法因未有病人申請閱覽病歷相關規定,則當事人自得依上述規定向醫療機構請求閱覽其本人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即應適用提供閱覽之規定,尚難逕以製給複製本而拒絕其閱覽
17.
  • 法務部 102.06.11 法律字第102035032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除有得免為告知情形者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均應使當事人明瞭所列應告知事項,俾使當事人能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之情形,如非公務機關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均屬違反規定
18.
  • 法務部 102.05.27 法律字第102035046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民法第1086條等規定參照,父母係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得行使同意權以補充其能力之不足,也得行使代理權,逕行代為法律行為,故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學校查詢該未成年子女在校出缺勤狀況資料,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
19.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1002719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0條等規定參照,醫療法因未有病人申請閱覽病歷相關規定,則病人即得依上開規定向醫療機構申請請求閱覽其本人之病歷資料
20.
  • 法務部 102.01.28 法律字第102035001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條規定參照,如警察機關所建置未具車牌辨識功能監錄系統,確僅錄存不特定自然人影像,且不足以識別個人資料,尚無該法之適用,惟如經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而成為能識別該特定個人個人資料,進而有其適用
21.
  • 法務部 101.05.07 法律字第1010310348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25條規定參照,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本於權責對於所監督管理非公務機關行使命令、檢查及扣押權,又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要件而有採行命令、檢查及扣押必要,應視個案情形判斷
22.
  • 法務部 100.05.13 法律字第0999051927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倘因悠遊卡技術上仍得透過比對記名卡卡號與內部資料庫系統得知特定持卡人個人資料,非屬查詢上有困難或耗費過鉅,該卡號即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
23.
  • 法務部 99.11.26 法政字第0991113834號函
  • 民眾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得申請查閱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以判斷公職人員有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則申請查閱資料者,應係指申報人本人以外之人,如為申報人本人申請查閱或請求提供申報資料之複製本,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查詢
24.
  • 法務部 99.08.19 法律決字第0999028404號書函
  • 公務機關除有依規定不予公告事項、或有妨害公務執行或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之情事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至有無前述除外情形,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25.
  • 法務部 99.08.19 法律決字第0999028404號書函
  • 公務機關除有依規定不予公告事項、或有妨害公務執行或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之情事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至有無前述除外情形,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26.
  • 法務部 99.05.27 法律決字第0999020000號函
  • 關於外國公司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依該法第9條規定採平等互惠原則,因此,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方得申請,至於得予提之範圍,則應以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為限
27.
  • 法務部 98.09.11 法律決字第0980034720號函
  • 關於戶政事務所應先釐清申請人欲查詢之資訊係由何政府機關作成或取得之資料,方得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本人及家人相關資料之疑義
28.
  • 內政部 98.02.03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3681號函
  • 信託專簿與人工登記簿之信託相關資料均係紙本登載,故不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仍得提供民眾申請閱覽或複印,該信託專簿內容應視為信託登記,而用以對抗第三人
29.
  • 司法院秘書長 97.06.23 秘台廳民一字第0970011051號函
  • 當事人申請查詢其個人之前案資料,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應屬政府資訊之範圍,但如係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處理者,其性質即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檔案」,自應優先適用該法之相關規定
30.
  • 法務部 97.05.19 法律決字第0970017655號函
  • 「當事人之前案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稱之政府資訊。該資料如為法院調查、審理、裁判事項或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等事務之檔案者,保有機關毋庸在政府公報或為其他方式之公告,而得拒絕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
31.
  • 法務部 96.10.08 法律決字第0960030614號書函
  • 關於電腦處理而取得之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紙本,皆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且應依該法第17條規定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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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交通部 93.06.01 交路字第0930034993號函
  • 現行公路監理機關、裁決機關依法令蒐集之民眾個人駕籍、車籍及交通違規資料利用範圍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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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85.10.28 (85)法律決字第27455號函
  •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規劃之「語音傳真服務系統」,僅於當事人輸入其身分證號或申請案收件號碼,始得查詢其個人資料者,性質上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之當事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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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85.09.30 (85)法律決字第24938號函
  • 為落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執行,敬請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就保有之電腦個人資料檔案,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章「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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