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02.08 法制字第1110250183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求償與保全制度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1.19 發法字第1102001884號
-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執行稽查之法定職務並查獲違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如提供予民眾利用於聲請假扣押或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其目的雖為防止他人財產權之危害,惟該危害程度是否重大,仍應依具體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規定,並應注意有無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應不予提供之情形
3.
- 法務部 109.04.27 法律決字第10903507690號書函
-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命清理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核其義務內容不具裁罰性,非屬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8.03.14 行執綜字第10800516600號函
- 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所定而有清除處理義務之行政處分,如處分書所載有數清理義務人時,應於各別義務人經合法送達時分別對其發生效力
5.
- 法務部 108.03.07 法律字第10803503040號函
- 為使行政處分各別義務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行政處分,並維護其不服行政處分時得提起行政爭訟權利,如處分書所載有數義務人時,應於各別義務人經合法送達時分別對其發生效力
6.
- 法務部 107.05.02 法律字第10703500190號函
- 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履行」,第29條第1項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之人員
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20 環署廢字第1000007002號函
- 民國88年7月14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前發現之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縱因罹於裁處權時效而不得行使,但其違法狀態仍得依法命行為人及土地所有人、管理人除去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9.24 北市法一字第09732510500號函
- 經環保局通知限期環境改善之公、私有土地,就共有地私地地主應分擔之清理費用,因市有土地管理機關非環保業務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故無移送強制執行權限
9.
- 法務部 97.06.12 法律決字第0970017987號書函
- 關於清除人員進入他人占有之國有土地,僅需經由該土地之鐵門圍籬進入施工,因圍籬前後均屬國有土地,因此並無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之適用問題
1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7.26 環署廢字第0960053534號函
- 有關調查廢棄物非法棄置廠址之費用是否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所稱「衍生之必要費用」疑義
1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11.30 環署廢字第0930087788號函
-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之代履行費用繳納釋疑
1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9.05 行執一字第003004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之代履行費用,應命義務人先行繳納,如逾期未繳納者,可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