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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53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5款、第3項、第5項、第2-1條第1款、第4條、第5條第6項、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項、第2項序文、第3項、第12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7條第4款、第5款、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6項、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第5項、第27條第11款、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第4目、第4款、第2項、第3項、第5項、第6項第3款、第8項、第9項、第29條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3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序文、第39條、第39-1條第1項序文、第3款、第2項、第40條、第41條第1項序文、第3款、第7款、第8款、第2項、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49條第1款、第50-1條第2項、第51條第2項第4款、第3項、第54條、第60條第5款、第61條、第63條、第63-1條第1項、第3項、第6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8條第2項、第69條第2項、第72條第1項、第3項、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76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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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1.19 發法字第1102001884號
  •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執行稽查之法定職務並查獲違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如提供予民眾利用於聲請假扣押或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其目的雖為防止他人財產權之危害,惟該危害程度是否重大,仍應依具體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規定,並應注意有無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應不予提供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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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8.03.07 法律字第10803503040號函
  • 為使行政處分各別義務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行政處分,並維護其不服行政處分時得提起行政爭訟權利,如處分書所載有數義務人時,應於各別義務人經合法送達時分別對其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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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5.02 法律字第10703500190號函
  • 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履行」,第29條第1項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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