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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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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務部 108.04.09 法律字第108035054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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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內政部 102.04.08 台內地字第1020153044號函
  • 所有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提供其名下不動產之謄本核發紀錄;地政事務所對於地籍謄本核發紀錄清冊之資料內謄本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因未符合同法第16條各款規定,而不得提供予申請人,且提供1年內之地籍謄本核發紀錄為原則
5.
  • 法務部 100.03.17 法律字第1000003804號書函
  • 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46條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6.
  • 法務部 99.06.15 法律字第0999020847號函
  •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10條第1項第1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7.
  • 法務部 98.09.11 法律決字第0980034720號函
  • 關於戶政事務所應先釐清申請人欲查詢之資訊係由何政府機關作成或取得之資料,方得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本人及家人相關資料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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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內政部 97.04.11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2003號函
  • 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請或備查之文件。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對其主張之權利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10.
  • 法務部 97.03.03 法律決字第0970007778號書函
  • 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係以二法規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為前提。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間之特別法或普通法關係,應就個別事項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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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內政部 95.06.22 台內地字第0950102875號函
  • 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自94.01.01日起分二類提供民眾申請使用,而不動產相關業者於蒐集或利用所有權人之住址資料時,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其之特定目的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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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內政部 95.03.27 台內字第0950051732號函
  • 內政部增列地籍總歸戶資料申請書中有關總歸戶對象分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管理者、他項權利人、他項權利人管理者等土地與建物共8種清冊,並自95.04.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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