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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80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6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1.
  • 法務部 112.11.08 法律字第11203513250號書函
  •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係規範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方式,除保值外得為適當投資,以兼顧財產運用之靈活性,惟仍須秉持安全可靠原則為之,避免承擔投資風險而影響財產運用,俾維持財團法人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
2.
3.
  • 法務部 111.11.02 法律字第11103513720號函
  • 財團法人法第19條為貫徹財團法人之財產與董事個人財產分離之制度,以避免因利益輸送影響財團法人從事公益,爰明定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其名義保管及運用,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明定違反規定之行政罰
4.
  • 法務部 111.08.01 法律字第11103508460號函
  • 各主管機關就違反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1項之行為,可本於職權斟酌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訂定裁罰基準,除有法定得減免之事由外,不得逾越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2項法定罰鍰額度範圍
5.
6.
  • 法務部 110.12.17 法律字第11003515670號書函
  • 有關財團法人有經董事會議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運作基金,並將基金匯至董事個人金融帳戶,再於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資料前匯回至法人帳戶之情形,係違反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1項前段抑或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疑義之說明
7.
8.
  • 法務部 108.06.04 法律字第10803505760號函
  • 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參照,該條立法意旨係明定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將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鑒於重要事項討論,影響財團法人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10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等。故「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非屬上述規定第2項所定重要事項,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
9.
  • 法務部 108.03.04 法律字第10803502620號函
  •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涉及受讓或認購股票之規定,屬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有關財團法人購買股票限制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財團法人法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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