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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矯正學校對於因假釋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而付保護管束之學生,應於其出
校時,分別報知該管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庭,並附送其在校之鑑別、學業
及言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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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86年5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07917號令發布,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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