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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出版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2201055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人文藝術類獎。
      (二)財經時事類獎。
      (三)兒童及少年類獎。
      (四)學習類獎。
      (五)生活類獎。
      (六)新雜誌獎。
      (七)專題報導獎。
      (八)專欄寫作獎。
      (九)攝影獎。
      (十)主編獎。
      (十一)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文學圖書獎。
      (二)非文學圖書獎。
      (三)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四)圖書編輯獎。
      (五)圖書插畫獎。
      (六)圖書翻譯獎。
    三、政府出版品類
      (一)圖書獎。
      (二)數位出版獎。
      (三)雜誌獎。
    四、數位出版類
      (一)數位內容獎。
      (二)數位創新獎。
    五、特別貢獻獎
    六、優良出版品推薦

  • [修正]
  •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
      萬元。
    二、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各獎項得
      獎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
      幣十五萬元;個人出版者,頒發出版之個人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
      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及圖書翻譯獎各獎項得獎者
      兩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政府出版品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
      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圖書獎之作者非為
      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人員者,另頒發作者金鼎
      獎獎座一座。
    四、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兩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
      十五萬元。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
    六、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
      於得獎作品封面。
    七、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
      ,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
      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八、得獎之作品由二家以上出版事業共同出版或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
      鼎獎獎座各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獎金由共同出版或創作者
      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九、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
      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
      為從缺之決定。

  • [修正]
  • 第六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之人文藝術類獎、財經時事類獎、兒童及少年類獎、學習類獎
      、生活類獎、新雜誌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
      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
      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
      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
      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
      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
      、商號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
      人、團體或商號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個人出版者,由領有中華
      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五、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及圖書翻譯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
      分證或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
      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類: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
      、學校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雜誌、數位出版品,並取得該政府機
      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
      )會、商號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
      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
      參賽。
    八、特別貢獻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
      、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
      、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
      、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於評選會議時應行迴
      避,並不得參與投票。
    前項各獎項報名、參賽者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報名、參賽之作品,其作
    者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該作品亦不得報名參賽,已報名者、參賽者,
    應不予受理。

  • [修正]
  • 第七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
      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
      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
         、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
         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
         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
         、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
         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
         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
      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
      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
      ,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
      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
      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之主編獎或設
      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
      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
      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
         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
         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
         輯相關職務者。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
         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
      ,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
      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
      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
      ;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
         、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
         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
         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及圖書翻譯獎之參賽者,應符
      合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
      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
      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
      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
         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
         畫相關職務者。
      (三)報名參賽圖書翻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翻
         譯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
      之名義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之
      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
      登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圖書獎者,其作者非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
      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人員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
      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
      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團體或商號者應經政府
      機關立案登記。
    七、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
      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
      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
      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
      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參賽政府出版品雜誌類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
      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
      、學校共同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出版發行
      之雜誌。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九、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
      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
      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
      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十、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
      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
      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
      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十一、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
       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
       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三、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
       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
       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
       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 [修正]
  • 第十一條

    報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參選出版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如獲獎或入選優良出
      版品推薦,應自該屆金鼎獎得獎名單公布之日起,同意授權本部、本
      部授權之人,無償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得獎或優良推薦出版品之封面及簡介(含參賽者
      提供之推廣照片或圖檔)於金鼎獎官方網站存續期間、獲獎當屆專刊
      、金鼎獎典禮現場及相關推廣活動使用。

  • [修正]
  • 第十二條

    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座及
    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經本部撤銷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鼎
    獎之各類獎項。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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