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840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23、24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2.
- 內政部 96.02.14 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1034號函
- 有關未具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之建築師,得否辦理建築物及土地之估價業務疑義乙案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1.25 行執一字第0916001455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書左上角告示文句增加「或執行員」字句而使執行員得單獨用印,依法尚無依據,各行政執行處之書記官與執行員應合股辦案
4.
- 法務部 91.05.22 法律字第0910018100號函
- 關於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建請貴部研議由所屬機關承受拍賣之不動產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4.08 行執一字第0916000443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官工作績效評比表評比項目之計分方式,應依新修正之計分標準為準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8.08 行執一字第00600008號函
- 行政執行官之工作績效評比項目應包括督導各股業務執行成果、聲明異議意見書之制作及專案之調查詳盡程度,並作為年終考績、獎懲及升遷之依據
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2.26 行執一字第528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法施行前移送機關已核准分期繳納執行之案件,於行政執行法施行後,應受執行期間規定之限制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2.05 行執二字第000328號函
- 行政執行處之分案應以依序輪分為原則,並得將特定地域之案件,由專辦該地域之執行書記官一人或數人辦理,並定期輪調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1.08 行執秘字第000084號函
- 執行人員辦理設有行政執行官辦公室之行政執行業務,應採案件集中方式排定行程前往辦理,並得利用宿所及申報差旅費
10.
- 內政部 89.10.06 (89)台內營字第8910591號函
- 有關具建築師執照之建築師得依建築師法第16條規定,為建築物及土地辦理估價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