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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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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9.06.03 法律字第10903508430號函
  • 稅捐罰鍰處分之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倘受稅捐罰鍰處分之人已依相關稅捐罰鍰規定裁處罰鍰後,其於未繳納前死亡者,該罰鍰繳納義務雖不得繼承,惟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對義務人之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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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8.09.11 法律字第10803512930號函
  • 「義務人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或「義務人死亡而遺有不動產」之情形,均可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代辦繼承登記後實施強制執行。 國稅局未能提出義務人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而無法釐清繼承關係,屬事實認定之爭議,並非法律上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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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12.13 行執綜字第10530009630號函
  • 罰鍰案件義務人在執行名義送達後,移送執行前死亡者,倘案件尚未逾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執行期間,仍請於退件公函內加註「本件如執行期間尚未屆滿,得以受處分人之繼承人為義務人再移送,執行標的則以受處分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限」,以資提醒移送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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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10.17 法律字第10503514290號函
  • 如建築主管機關已先依建築法第86條裁處違規行為人罰鍰後,行為人於未繳納前死亡,當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對義務人遺產強制執行;另依內政部見解,該條所定「勒令補辦拆除執照手續義務」似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因繼承而移轉予繼承人,故如違法拆除行為人死亡,自不得再課予違法拆除行為人之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補辦拆除執照手續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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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3.14 法律字第1030350307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13、15條及相關函釋參照,為使行政執行機關足以判明義務人財產狀況,便於實施查封拍賣,明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財產目錄,故義務人死亡,移送機關即應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亦即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予行政執行機關,屬「行政機關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業務需要」情形,並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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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840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23、24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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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0.19 行執法字第101000465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參照,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一種,罰鍰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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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12.10 法律字第0999051445號函
  • 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在罰鍰處分送達後,移送執行前死亡,其已無執行當事人能力,故移送機關於辦理後續移送執行等事項時,應以義務人之繼承人為執行義務人,並僅對義務人之遺產執行,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之
12.
  • 法務部 98.01.14 法律決字第0980001401號函
  • 行政機關為罰鍰處分後,義務人未繳納完畢即死亡,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1號解釋,行政機關仍得據執行憑證,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就義務人之遺產再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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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6.08.21 法律字第0960025506號函
  •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是否認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繼承人無需繼承?如無需繼承,則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尚未繳納之稅捐債務,其債務之主體為何?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所擬之措施是否與解釋意旨相符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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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3.06.16 法律決字第0930021695號函
  • 法務部93年3月18日法律字第0930002399號函意旨為行政罰鍰之受處分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故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裁處罰鍰者,亦有上開函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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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88.04.19 (88)法律字第011232號函
  • 關於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死亡,其繼承人為一人以上時,於清理欠稅辦理有關被繼承人生前未送達之應納稅捐繳款書時,有關發單、送達、稅捐保全及欠稅執行等稽徵業務適用法令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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