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法務部 109.03.13 法律字第10903505010號函
  • 於92、93年間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承租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經法院民事判決須償還租金,並業經地方法院依強制執行法執行及發給債權憑證在案,故不生適用行政執行法之問題
2.
3.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額,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生法律效果,本質上並非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應不屬該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12.13 行執綜字第10530009630號函
  • 罰鍰案件義務人在執行名義送達後,移送執行前死亡者,倘案件尚未逾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執行期間,仍請於退件公函內加註「本件如執行期間尚未屆滿,得以受處分人之繼承人為義務人再移送,執行標的則以受處分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限」,以資提醒移送機關
5.
  • 法務部 105.11.11 法制字第10502519200號函
  • 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事實則使用「逾期」
6.
  • 法務部 104.12.18 法律字第104035153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指「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係指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另代履行費用屬同法第2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義務人經移送行政執行後,其就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等有所不服聲明異議,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7.
8.
9.
  • 法務部 97.12.16 法律字第0970045682號函
  • 非屬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而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當非屬行政執行之範疇,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及第31條第5項規定應繳納之共同負擔或差額價金之給付對象係實施者,則不生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由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問題
10.
  • 法務部 96.05.08 法律字第0960017021號函
  • 行政執行,係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關於國人積欠駐外館處之相關急難救助費用,係以私法契約規範借雙方之權利義務,性質上為私法上之金錢借貸關係,非屬行政執行之範疇,借用人如不依契約返還借款時,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11.
12.
13.
14.
15.
16.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