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12.29 法律字第10903517850號函
- 有關廢止商業登記之行政處分,因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未選任遺產管理人,無法合法送達一案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9.03.17 法律字第10903505190號函
-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收領文書之適法性疑義,送達人於向本人為送達時,倘未能於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會晤應受送達之本人時,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該處所有辨別事理能力,且非他造當事人之同居人、受雇人等人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3.
- 法務部 109.01.03 法律字第10803519350號函
- 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38條規定實際採取之行政措施,應依個案情形為合目的性之裁量,並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為之。倘行政行為所規範之事實關係並非具體,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
4.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30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2、100、110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1章第11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5.
- 文化部 108.05.14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5119號
- 建物發生「暫定古蹟」法律效力,倘已踐行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所定程序,並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生效要件者,即自完成法定程序與符合要件時,即由主管機關逕列為「暫定古蹟」,並「視同古蹟」應予管理維護
6.
- 內政部 107.07.25 內授營環字第1070812681號函
- 下水道機構若已依下水道法第19條或依行政程序法第92、100條之規定,對外公告下水道已可使用及辦理接用程序,得開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7.
- 法務部 102.11.27 法律字第10203508120號書函
-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規定參照,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故有無上述條例第1項第4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8.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1002221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00、110條、行政罰法第44條等規定參照,裁決書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如當事人到案聲明不服,且未逾裁處權時效者,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以保護當事人救濟權益
9.
- 法務部 100.05.18 法律決字第1000012408號書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10條等規定,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或一般處分之公告,其目的係使該處分對外發生效力。至於行政處分本身是否合法,應分別就形式上合法及實質上合法判斷之
1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04.29 行執一字第1000002950號函
- 如將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積欠之勞工保險費,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96、97、100、110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11.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9.10 局考字第09900643872號函
-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書面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故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停職處分為內部效力之行政處分,而內部效力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須待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之外部效力行政處分發生
12.
- 法務部 99.07.29 法律字第0999013288號函
- 倘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事件作法,符合一般行政處分之要件者,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其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至於89年以前欠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至遲則應於94年12月31日前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逾期即不得再移送執行之
13.
- 法務部 99.07.13 法律字第0999027993號函
- 關於公務人員停職處分之生效時點,應按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等規定,以書面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經合法送達後始發生外在效力,並因而對處分相對人依處分之內容發生內在效力,至於,本案例所涉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特別規定,宜請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行釐清
14.
- 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51718號函
-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8.19 北市法二字第09835704500號
- 關於裁罰性質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合法之送達,否則不發生效力,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係以行政處分屬違法並已對外發生效力為前提,因此,個案中之裁罰性行政處分既未發生效力,則毋庸另為撤銷之
16.
- 內政部 98.05.20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546號函
- 登記機關就當事人持法院核發之已起訴證明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註記登記,因並未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不動產權利,非屬行政處分,故不須將登記結果通知該訴訟標的之不動產登記名義人
17.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98.04.10 台財產局管字第09800081011號
- 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標售後,依土地法第34-1條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對於無法通知之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18.
- 法務部 98.03.06 法律字第0980005227號函
- 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前應公告三十日,用以徵詢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若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類推適用上述公告方式為之
19.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11.06 農企字第0960161748號函
- 共有農業用地之部分共有人,為申請其持分部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相關申請疑義
2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22 北市法一字第09530471700號函
- 更正徵收,乃係土地徵收後不得已之措施,但由於本函所示原因,在不涉及原報准徵收之實體,且用地範圍不變之前提下,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則有必要辦理更正徵收
2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06.03 環署土字第0930039202號函
- 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公告污染管制區、控制場址、整治場址等行政行為,究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一般處分之規定,以公告代替送達
22.
- 法務部 93.04.20 法律字第0930011370號函
- 關於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2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為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劃定公告,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以公告方式送達疑義
23.
- 法務部 91.12.06 法律字第0910046033號函
- 函詢有關書面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倘以會知方式並經當事人簽章,是否亦發生送達之效力疑義乙案
2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1.04.17 農企字第0910010038號函
- 釋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份部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25.
- 法務部 90.11.19 (90)法律字第000718號函
- 有關雇主應繳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應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款,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乙案
26.
- 法務部 90.09.14 (90)法律字第031912號書函
- 關於為已故陸軍陳情從寬認定軍人身分,並予撫卹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