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秘書長 112.10.23 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
- 有關各機關研擬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期日及刊登規定事宜
2.
- 法務部 106.02.13 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書函
-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惟因情況特殊,而有定較短期間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期間,又是否應避開連續假期以為公告,允宜由行政機關本於權責審酌相關因素決之
3.
- (廢) 行政院秘書長 105.09.05 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 自105年10月1日起,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但有急迫或特殊情況,得免為公告周知或定較短之期間
4.
- (廢) 行政院秘書長 104.11.05 院臺規字第1040056925號函
- 自104年12月1日起,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不得少於14日,但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時,得另定之,並於草案內容一併公告其理由
5.
- 法務部 104.03.19 法律字第10403502840號函
- 為確保民間單位於法規訂定程序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草案預告應有合理期間使民眾能事先了解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外界如有對該草案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宜主動公開陳述意見之要旨、斟酌該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
6.
- 司法院 102.09.14 院台參字第1020022705號函
- 訂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並生效,因3則相關行政函釋之主要內容均已納入規範,已無必要繼續適用,故同時將其停止適用
7.
- 法務部 102.08.26 法律決字第10203509520號函
- 區域計畫法第9、10、13條規定參照,如擬調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該計畫草案整合現行臺灣北、中、南、東部等4個區域計畫,其「性質是否仍屬區域計畫之通盤檢討變更?」、「如以新訂區域計畫之程序為之,是否與區域計畫法之規定相符?」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8.
- 法務部 102.06.28 法律字第102035069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參照,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性質雖為法規命令,惟依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已明定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程序,依該法第9、10條程序辦理,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而適用
9.
- 法務部 100.12.08 法律字第1000004760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10.
- 行政院秘書長 97.01.28 院臺聞字第0970081304號函
- 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之草案應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以使民眾能充分了解使用,並加強行政院公報資訊之完整
11.
- 交通部 95.10.20 交路字第0950010108號函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
12.
- 法務部 95.09.21 法律字第0950035512號函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13.
- (廢) 行政院秘書長 94.09.05 院臺規字第0940090005號函
- 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不得少於7日,並應配合行政院公報刊登時程
14.
- 法務部 91.09.18 法律字第0910036670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修正公布後,印鑑登記辦法適用疑義乙案
15.
- 交通部 91.05.08 交路字第0910032851號函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綱則之相關頒訂依據、程序
16.
- 法務部 91.04.01 法律字第0910010998號函
- 關於「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及「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二項命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用疑義
17.
- 教育部 90.03.12 (90)台法字第90024847號函
- 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應確實踐行預告程序
18.
- 法務部 90.02.22 (90)法律字第000092號函
- 提請各機關注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應確實踐行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草案預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