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06.02.13 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書函
  •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惟因情況特殊,而有定較短期間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期間,又是否應避開連續假期以為公告,允宜由行政機關本於權責審酌相關因素決之
3.
4.
5.
  • 法務部 104.03.19 法律字第10403502840號函
  • 為確保民間單位於法規訂定程序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草案預告應有合理期間使民眾能事先了解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外界如有對該草案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宜主動公開陳述意見之要旨、斟酌該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
6.
7.
  • 法務部 102.08.26 法律決字第10203509520號函
  • 區域計畫法第9、10、13條規定參照,如擬調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該計畫草案整合現行臺灣北、中、南、東部等4個區域計畫,其「性質是否仍屬區域計畫之通盤檢討變更?」、「如以新訂區域計畫之程序為之,是否與區域計畫法之規定相符?」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8.
  • 法務部 102.06.28 法律字第102035069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參照,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性質雖為法規命令,惟依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已明定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程序,依該法第9、10條程序辦理,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而適用
9.
  • 法務部 100.12.08 法律字第1000004760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