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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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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部 110.03.18 文授資局蹟字第1103002818號函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於核准因應計畫後,倘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其使用即逕予使用,違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規定,得依主管機關權責與行政程序法第165條予以行政指導,輔導限期補辦程序並於許可其使用後,方得進行後續營運事宜,又古蹟因應計畫本屬其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之一部,如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以進行後續修復或再利用者,主管機關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課予行政罰
4.
  • 法務部 105.09.29 法律字第10503514710號書函
  • 地方政府於計畫尚未研擬確定前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人民具結,因其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其法律依據及該行政行為性質,因涉相關法規解釋及個案事實認定,宜由該法規主管機關釐清認定,人民具結內容真義為何,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5.
  • 法務部 102.12.03 法律字第1020022048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非行政處分;另「備查」係指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該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事項有所知悉已足,無庸進行審查或作成決定,故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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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4.13 法律字第1000007942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94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必與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目的間存在合理化原因。又不論行政機關所為係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行為,均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自亦包含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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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務部 97.08.07 法律決字第0970027507號函
  • 因行政指導屬行政上之事實行為,也屬於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行使公權力」,惟具體個案之行政指導行為是否構成國家賠償,仍應視該個案有無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定之要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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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簽見
  • 本案選舉違反法令之具體事實,係學生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分別當選班級學生家長代表者於選舉中重複領取選票,屬決議方法之違反法令,依臺北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20條等規定,限其重行辦理選舉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17 簽見
  • 行政機關決策是否作成行政處分,自有決策裁量權,除非因特殊事實,非採取某種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或非作成決策不可,即裁量萎縮至零,又決策裁量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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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內政部 90.00.00 台90內家字第9002127號函
  • 有關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設立之中途之家、緊急庇護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等,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所稱之行政指導,而非同法第3條第3項第4款之其他收容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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