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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30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2、100、110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1章第11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2.
3.
  • 法務部 106.04.21 法律字第1060350546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參照,公告或刊登內容須足資識別應受送達對象,使其有領取文書或知悉文書內容機會,方符合公示送達程式,而生文書送達效力;又姓名之記載,乃在特定應受送達對象,若公示送達公告上未有記載,或雖有記載,但經隱蔽部分姓名致無法識別送達對象者,自難發生合法送達效果
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12.15 農企字第1040244882號
  •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執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限期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
5.
  • 法務部 104.02.26 法律字第104035020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0、67~91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6.
7.
  • 法務部 100.10.19 法律字第1000017098號函
  •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行政程序法第81條等規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後段規定,似無須先行公示送達,始得由環境保護機關進行公告之意
8.
  • 法務部 98.10.26 法律字第0980035546號書函
  • 關於行政院公報之刊登,對於其內容等資料較多且刊登次數頻繁之案件,紙本印製內容得否以敘明連結網址方式辦理,仍需斟酌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化、接受度以及電腦資料之安定性等因素,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9.
  • 法務部 97.11.17 法律決字第0970035746號函
  • 就公示送達一事,內政部來函詢問對住居所皆不明之土地所有權人參照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再次公示送達是否得適用同法第79條、第81條但書規定,應認確可適用,惟就當事人曾以雙掛號方式通知此一情事部分,因涉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為當
10.
11.
  • 內政部 95.09.07 台內地字第0950142376號函
  • 如地籍圖重測各類通知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由該管地方政府地政單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0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無再送其他行政機關張貼公告之必要,縱有送至其他行政機關張貼公告之情形,該他機關張貼公告之日期亦與公示送達公告起算日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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