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1.05.08 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358號函
-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罷免主席投票會議,被罷免人得出席、投票,並列計法定人數
2.
- 內政部 99.04.09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2294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條規定係就主席、副主席及代表等職務責任輕重而訂定不同研究費支給標準,如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因案停止職權致實際上不能執行職務,停權期間之研究費應改以代表之標準支給
3.
- 內政部 97.07.07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3915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因案停止職權後,實際上不能執行職務,其職務由副主席代理,其停權期間之研究費應改以代表之標準之給
4.
- (廢) 法務部 93.04.21 法政決字第0931106220號函
-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是否包括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之疑義
5.
- 內政部 93.03.24 內授中民字第0930002867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參加婚喪喜慶,非屬各機關所舉辦與業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項目,不宜報支差旅費
6.
- 內政部 93.03.05 內授中民字第0930720772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與公務人員有別,參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8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除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出國考察費得支給外,未規定之費用不得編列預算支付。準此,地方民意代表參與實地考察或公聽會時,仍不得支領出差旅費
7.
- 內政部 92.12.04 內授中民字第0920009736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經由主席指派代表機關應邀參加各級政府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差旅費,其支領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薦任人員費用
8.
- 內政部 91.08.13 內授中民字第091007061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係依據其具有執行公務之地方民意代表身分而支給,故遭羈押之代表不得支用特別費,又參照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之正、副主席係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既不可由無民意代表身分之秘書代理,其亦無從代理支用特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