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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331號令修正公布第286條條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11月26日生效
1.
  • 法務部 99.12.02 法律字第0999049255號書函
  • 承租人擅自於原承租之國有土地上搭建違規建物,該等行為如屬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管制而使用國有土地,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因該處分本質上不具裁罰性,非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似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則主管機關自無待該刑事訴訟程序確定,即得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2.
  • 法務部 99.11.03 法律字第0999046082號書函
  • 有關民眾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案件,究依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裁處罰鍰或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規定科處刑罰,且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之規定,須視具體違法行為是否係「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而定,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
3.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19 北市法二字第09833822200號函
  • 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臺北市舉辦都市計畫座談說明會作業要點之規定,對於市民則僅係賦予參加之權利,並非課予市民參加之義務,市民是否參加說明會,並非法定程序上必要之事項,故行政機關只要完成通知計畫區內每一住戶及正式召開之程序,即已符合法定程序
5.
  • 經濟部水利署 98.01.22 經水政字第09806000650號函
  • 有取用水資源之需要者,除有免為水權登記情形外,應先辦理水權登記,若未登記擅自取水者,經查明確有違法取水,應以竊盜罪嫌移送偵辦;若其行為經不起訴處分者,方得處以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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