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9.12.02 法律字第0999049255號書函
- 承租人擅自於原承租之國有土地上搭建違規建物,該等行為如屬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管制而使用國有土地,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因該處分本質上不具裁罰性,非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似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則主管機關自無待該刑事訴訟程序確定,即得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2.
- 法務部 99.11.03 法律字第0999046082號書函
- 有關民眾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案件,究依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裁處罰鍰或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規定科處刑罰,且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之規定,須視具體違法行為是否係「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而定,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
3.
- 經濟部水利署 99.01.13 經水事字第09931000280號函
- 經濟部水利署檢送「溫泉法緩衝期限屆滿後處理原則」研商會議紀錄1份,討論溫泉法緩衝期限屆後處理方式等案件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19 北市法二字第09833822200號函
- 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臺北市舉辦都市計畫座談說明會作業要點之規定,對於市民則僅係賦予參加之權利,並非課予市民參加之義務,市民是否參加說明會,並非法定程序上必要之事項,故行政機關只要完成通知計畫區內每一住戶及正式召開之程序,即已符合法定程序
5.
- 經濟部水利署 98.01.22 經水政字第09806000650號函
- 有取用水資源之需要者,除有免為水權登記情形外,應先辦理水權登記,若未登記擅自取水者,經查明確有違法取水,應以竊盜罪嫌移送偵辦;若其行為經不起訴處分者,方得處以罰鍰處分
6.
- 經濟部水利署 97.09.26 經水政字第09706003630號函
- 經濟部水利署檢送97.09.17「研商溫泉法第31條與水利法適用疑義」會議紀錄
7.
- 法務部 95.12.27 法律字第0950044982號函
- 有關國有土地擅設墳墓、埋葬屍體應如何處理疑義
8.
- 法務部 95.03.22 法律字第0950009909號書函
- 取締盜濫採土石案件,同時涉及刑罰及行政罰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