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3.21 法律字第107035032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行政罰法中所稱「行為人」之定義性規定,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解釋,即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之概念或範圍,仍應依各該規定立法文義或意旨解釋認定
2.
- 內政部 106.04.14 內授消字第1060821985號函
- 如各分銷業者分別將液化石油氣容器於非法分裝場灌氣及於非法儲存場所存放者,應就個別違規行為處分各分銷商之管理權人
3.
- 內政部 106.03.08 內授消字第1060821154號函
- 廢止部分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4.
- 內政部消防署 105.11.11 消署危字第1051117998號函
- 因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未符合設置標準,主管機關欲依據消防法第42條規定對管理權人或行為人處以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時,應就個案依權責實質認定,並符合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5.
- 內政部消防署 105.07.14 消署危字第1051110616號函
- 核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後,應如何執行消防安全檢查之疑義
6.
- 內政部消防署 103.02.07 內授消字第1030821087號函
- 消防機關是否扣留未依規定儲存之公共危險物品,應視個案現場實質認定是否具有扣留公共危險物品之必要性
7.
- 內政部消防署 95.10.18 消署危字第0951600428號函
- 有關液化石油氣相關場所之查察取締事宜
8.
- 法務部 85.05.22 (85)法律決字第12351號函
- 有關具公共安全經斷電後留下危險物品等屬私有物之處置宜視該物之屬性,而為不同之處理至於該物之屬物為何,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