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07.28 法律字第1120350905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同時違反菸害防制法增修條文與菸酒管理法案件,其裁處有無競合問題乙案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9.07.29 法律字第10903511610號書函
- 有關民眾網路販賣私菸,涉及違反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1款與第23條,及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請參酌並依具體個案事實本於職權審認之;如有涉訟,應以法院之最終判斷為準
3.
- 法務部 104.09.03 法律字第10403510550號書函
- 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走私,如研判查獲個案尚無涉及違反刑事法律而函送該管行政機關裁處,與刑事訴訟法第92條等相關規定尚無不符;對犯罪事實有無調查及認定非行政機關職權,倘執行職務過程未發現有犯罪嫌疑則由行政機關逕開啟行政裁罰程序,與行政罰法第26條等規定並無牴觸
4.
-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書函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鐵路法第65條、行政罰法第5、27條規定參照,行為人購買鐵路車票加價出售行為,因鐵路法係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如仍在裁處期間內,逕依鐵路法規定裁處;又鐵路法修法前違法行為經依修正前鐵路法規定移送檢察署,但因法規修正除罪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件,應適用修正後鐵路法規定裁處
5.
- 法務部 100.09.22 法律字第1000020668號書函
- 參酌行政罰法第5條法理,於勞動基準法罰則章修正生效前,若有違反該法第13條等規定而修正後裁處者,縱修正後行政罰鍰金額較刑罰罰金額高,應依修正後新法處以行政罰
6.
- 法務部 99.10.11 法檢字第0990807021號函
- 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並不採刑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故其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係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如非故意共同實施,則數行為人共同違法或個別違法之行為,原則上均分別處罰
7.
- 法務部 97.05.08 法律決字第0970700292號函
- 行為人同時運輸禁藥與私菸,就販賣禁藥部份論處有期徒刑,至於私菸部分,因屬未稅真品,不另為無罪之預知。就該販賣私菸部分,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不得再依菸酒管理法第47條規定裁處行政罰,惟仍得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裁處沒入該私菸
8.
- 法務部 95.02.23 法律字第0950006240號函
- 地方政府查獲販售私菸得否依法放寬處罰
9.
- 法務部 94.09.07 法律字第0940030977號函
- 有關涉及未經核准變更登記及分裝銷售酒品之處罰疑義
10.
- 法務部 94.09.07 法律字第0940030977號函
- 有關涉及未經核准變更登記及分裝銷售酒品之處罰疑義
11.
- 法務部 94.03.01 法律字第0940000463號函
- 販賣私菸違反菸酒管理法及商標法之處罰疑義
12.
- 法務部 93.09.30 法律字第0930700483號函
- 菸酒管理法第46條至第48條修正條文施行後有關其施行前已查獲而尚未處罰確定案件之法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