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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503502120號令修正發布第9~15、17、18條條文;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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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09 發法字第1082001626號
  • 業者邀請消費者參觀體驗,固得於為準備或商議訂定契約或為交易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消費者之個人資料,然若業者未與消費者訂立契約即要求消費者填留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或職業等個人資料,如未具正當合理之關聯,似已逾越必要範圍
3.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259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4.
  • 法務部 107.08.20 法律決字第107035124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參照,民眾於網站購物至便利商店取貨出示證件,倘於網站購物時已同意便利商店取貨規範,則便利商店基於「消費者管理與服務」特定目的且符合上述規定,自得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
5.
  • 法務部 106.08.24 法律字第10603511520號函
  • 消費者於申辦電信門號前,欲得知倘未來提前解約時,應返還補貼款數額,電信業者要求消費者提供個人資料,雙方尚未成立契約關係,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不無疑義,仍應視具體個案情節判斷;另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縱符該法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要求
6.
  • 法務部 106.01.19 法律字第10503517160號書函
  • 公務機關提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49條旅客聯絡地址予非公務機關辦理催繳作業,雖與原先蒐集特定目的不符,惟考量該條立法目的,係透過法律明定旅客於一定情形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以確保債務履行,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7.
  • 法務部 103.09.22 法律字第103035109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參照,業者基於與消費者間買賣契約關係,在必要範圍內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自得在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又宅配公司如單純受業者委託辦理產品配送事宜,在委託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視同業者利用行為
8.
  • 法務部 103.05.09 法律字第103035056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27條等規定參照,網路販酒業者依法須於契約成立前或契約成立後確認消費者年齡,如認性質係屬保護功能附隨義務,則業者於締結契約前或履行契約時,為履行該附隨義務而有蒐集、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必要者,得認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若否,則業者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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